“各民众负有保护之责任”! 保护森林,90年前的共产党人是认真的
2021-05-28 09:16: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溯清
 

  一镇十六将,独秀大别山。

  独山镇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山脉东麓,从这里走出了16位开国将军。

  春雨淅沥而下,沿着一条青色的石板路,记者来到了独山苏维埃革命法庭。

  1931年5月,革命法庭伴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而产生,虽然存续时间只有一年五个月,却是鄂豫皖苏区早期法庭中,架构最为完整、立法最为完善、机制最为健全的司法机关。

  独山革命法庭系典型的三开两进式徽派建筑,精美别致,气势恢宏,该建筑兼收并蓄大别山民居特色和徽州当地建筑风格。

  其分为前进和后进两部分,前进部分用图文方式展现了革命法庭的成立背景、历史轨迹、组织结构以及时代传承。后进部分,通过场景还原,再现了当年的审判法庭。

  在后进的墙面上,记者发现张贴着当时颁布的《雇农工资办法》、《手工业工人办法》和《土地政纲实施细则》等七个法规,从中可以看到很多现代法律的雏形。

  比如《雇农工资办法》《手工业工资办法》相当于早期“劳动法”;《债务办法》相当于早期“民法”;《森林办法》可以说是我国第一部“红色环保法”。

  皖西地区山多田少,森林资源丰富,盛产竹木、药材和茶叶等,是当时人们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变革森林、山场的封建地主所有制,乃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内容。

  六安六区苏维埃代表大会专门制定了《森林办法》,结合皖西地区对森林、山场的所有、管理及保护做了系统具体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森林除供给人生使用外,有保存雨量之益,各民众负有保护之责任”,开宗明义地表明了立法目的。

  除此之外,《森林办法》指明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规定了没收山林的范围;鼓励农民在“屋拐、田头、路旁、河下、荒山”,栽插树木;规定了山林的使用权和管理办法:“凡没收后的森林,竹、茶、桑、油漆、果树等分给农民,只许看管使用,不许毁坏转卖”等。

  《森林办法》全文共计八条,其中有七条涉及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语言通俗易懂,详细具体,对皖西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政权,就山林管理作出过许多重要规定,但大多散见于土地法令之中,只有六安县苏维埃《森林办法》,是专门针对森林、山场所作的规定,“是当时唯一一部改革、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好法规”,其历史地位可见一斑。

  远在九十年前,革命先辈就有了前瞻的环保理念,六安独山革命法庭颁布的《森林办法》,即便在今天,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战争年代面临极其严酷的环境和经济压力,共产党人都不忘森林资源的保护,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传承六安独山革命法庭的“红色环保基因”,有效平衡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国家,也为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六安霍山暴动的经过》,原载1930年9月12日第二十九期《红旗日报》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