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年后,梁金奎仍能清楚记起“老东家”被新政权接管的场景。
1949年1月22日,北平和平解放。此时,距离梁金奎到河北高等法院工作,尚未满一年。
或许因为身家清白,在“旧法院”工作时间不长,他接到了留用通知,被要求一边接受改造,一边筹备3月18日的接管仪式。
接管仪式被安排在法院大楼后院的网球场上举行。
3月18日是个大晴天。会前整队时,接管人员列队喜气洋洋地站在主席台右侧,而“旧法院”人员则士气低沉地站在主席台左侧。
上午9点,北平市军管会主席代表王斐然宣布:“接管开始。”原河北高等法院院长邓哲熙代表四家单位(即河北高等法院、河北高等法院检察处、北平市地方法院和北平市地方法院检察处)向军管会移交权力。
邓哲熙双手托着象征法院司法权力的铜制方印,缓步从队尾走到主席台前,将大印呈交给王斐然。王斐然接印后,将大印放在桌上。
“砰”一声巨响,军管会工作人员事先预备了一把大榔头,用劲砸到法院大印上。
王斐然随即宣布:“伪法院从即日起停止一切活动,所有权力归由华北人民法院行使!”
王斐然是谁,在这个重要时刻接印?
1904年1月13日,王斐然出生于河北省阜平县广安村的一个农民家庭。他很早就投身于革命事业,18岁上中学时即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3年考入北平的中法大学后,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1938年2月,晋察冀边区成立临时高等法院,王斐然任院长。
1943年1月,晋察冀边区参议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决定建立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王斐然被选为高等法院院长。
此时,边区的司法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除了战争的影响,还包括法律专业人员不足、审判人员司法经验欠缺等情况,就连王斐然自己,也坦承“当初并未学过法律,也未作过司法工作”。为此,他组织懂法律的同志办起了司法干部培训班,号召大家努力学习,使边区司法干部的法律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
在边区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王斐然提出:“制定法规要根据需要,审时度势,与当时对敌斗争的情况相配合。”并主持制定了《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惩治贪污条例》等法规,有效地配合了对敌斗争。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他重视调解工作。法院在各区设调解处,在村设调解委员会,将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他还与同事共同起草《劝解办法》,通过晋察冀日报社编印颁发,对纠正当时基层乱开斗争会的现象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1944年,晋察冀边区参议会副议长于力(左)、高等法院院长王斐然在捻毛线。图片来自网络
1948年,华北人民法院成立后,王斐然当选为华北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审判长。
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后,城市百废俱兴。3月15日,北平市人民政府奉华北人民政府之令,任命王斐然为北平市人民法院院长,训令由市长叶剑英、副市长徐冰签发。
王斐然被任命为北平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训令。
北平市人民法院是北平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市人民政府和华北人民法院的双重领导,地址位于原司法部街72号,即现在的人民大会堂所在的位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干警、北京法院院史馆讲解员牛犇介绍,当时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法院主要依照党的政策和部分单行法律审判案件。为了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王斐然带领大家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以草案、总结等多种形式规定了主要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处理标准。
例如,制定《刑事案件处刑标准草案》,对盗窃、烟毒、欺诈、特务、杀人、抢劫等15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制定《关于处理各种民事案件标准草案及处理原则》,对婚姻、劳资、土地、工商业、债务、房屋等6个方面的案件纠纷的处理原则作出规定。内容具体务实,可操作性强,很多条文的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法原则一致。
在普法方面,王斐然更是身先士卒。1949年10月,他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北京市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工作概况的报告》。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他带领法院工作人员广泛宣传,亲笔撰写《从庆祝五一劳动节口号中看婚姻法》一文,刊载在《新中国妇女》杂志上。
王斐然在《新中国妇女》上发表的题为《从庆祝五一劳动节口号中看婚姻法》的文章。
在审判实践中,王斐然带领法院大胆创新,试行了集体调解、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审判方式,对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
据档案记载,1949年7月26日,北平市人民法院派出了由5人组成的巡回审判小组,带着36件案件到门头沟区进行巡回审判,这是北平解放后第一个下区的巡回审判小组。当地群众反映:“人民法院下来了,又能解决问题,我们又少花许多路费,少耽误很多工夫。”
1955年4月28日,为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成立,至此,全市法院形成高级、中级、基层三级建制,王斐然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1958年,王斐然被错划为右派,暂时告别了司法工作,下放到首都图书馆,在逆境中编写完成近百万字的书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王斐然继续投身法制建设。1979年,他当选为北京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并连任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八二宪法”草案公布后,他参与并主持了首都法学界“宪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呼吁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提高法制观念。
1994年8月7日,王斐然因病在京逝世,享年90周岁。在生命垂危时,他将自己的全部藏书捐献给了首都图书馆。
参考文献:
[1]何帆.时间开始了[J].人民司法,2019(18):100-104.
[2]牛犇.王斐然:以国家法治建设为己任[J].人民司法(天平),2016(30):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