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领悟力的培养
2021-05-21 09:51: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姬广勇
 

  所谓领悟力,指的是理解、领会和感悟的能力,是一个人智识的重要表现。领悟力在工作中十分重要,因为领悟力是执行力的基础,也是执行力目标的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四个途径提升领悟力。

  领悟力的基础是学习能力。学习是使命职责的内在要求,不断学习才能干好工作。知识就是力量,有力量才能发挥光和热。法官的专业化标准,要求法官必须把学习作为生活方式,需要与“法”俱进,及时更新法律理念,熟悉法律新规,领悟法律精神。法官需要不断积累办案经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优秀的法官要善于在审判工作中归纳推理,总结提升,提炼出内化于心的审判经验;要善于在审判工作中磨炼审判技能,提升庭审驾驭能力、法律文书撰写能力和化解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淬炼自己的审判技艺,形成自身的审判艺术。

  领悟力的关键是判断能力。首先,法官需要超强的认知力。要善于领悟事物中的物理、事件中的事理、行为中的情理、法律中的法理。法官的认知要格调高、站位高,需注重对现实和形势的认知和把握,认清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握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对审判权和审判职能定位保持清醒认识;法官的认识又要有实践性和实用性,需注重对人和社会的认知和把握,理解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内涵,处理好法与人、法与案、法与社会的关系。其次,法官需要超强的识别力。司法的本质是判断,即判断各种利益的正当性,权衡各种价值间的冲突,这离不开法官深刻的思考能力。最后,法官需要灵活的变通力,需要因案制宜。辩证的思维是正确判断的方法,认定事实需要比较分析,需要循环诠释,权衡利弊,不能机械适用法律。

  领悟力的保障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官领悟力的根本保障,决定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路径。法律思维是专业化的、特定化的合法性思考。法律思维决定法官必须在程序内思考,必须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进行微观分析,并对自己的判断进行理性分析和公开说明。这样的思维方式如果没有长期专业的训练,是难以形成和固定的。目前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除了基于规范司法廉洁的考虑,其实也是为了排除其他思维方式对法官的干扰,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法律思维,专注于司法行为的正当化运行。

  领悟力的重点是“度”的把握。公正和效率都应该是法官寻求的“度”。法官最终要就具体的案件作出具体的判决,要向社会提供“公正的产品”,并且要接受社会的评判和检验。因此,法官最终把握的“度”便是一个公正的过程和结果。审判中对“度”的把握,既不能绝对化,也不能随意化,更不能超越法律和程序底线。对“度”的把握还要切合实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树立“铁案”意识,追求精准度,保持审慎度,力求满意度,注意廉洁度,做到耐心细致,在认定事实上准确,在适用法律上无误,在审判行为中清正廉洁。法官对“度”的把握还要适当权衡,正当抉择,让每一起案件能够公正处理,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