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疗纠纷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吗?
2021-05-12 16:10: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卫疆 许澜格
 

  问:2021年2月,王女士在某宠物会所花8000余元购买了一只布偶猫,取名为“布布”。某天,王女士发现布布食欲消退,便送往该宠物会所处检查治疗,注射点滴结束后,布布还是无法站立,但宠物会所仍要求王女士将其带回家中观察,结果布布于两小时后死亡。王女士与宠物会所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要求该宠物会所进行赔偿。请问王女士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要求宠物会所进行赔偿吗?

  答:王女士提出的法律依据是对人治疗发生损害所适用的法律,并不适用于宠物。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有严格的限定范围:“患者”是自然人,并不包括动物。宠物虽然与宠物主人有着特殊的情感,但在法律意义上,仍是“物”的属性,是财产范畴。宠物主人将宠物送医,实际上是与宠物医院形成了合同关系。当宠物因诊疗不当出现不良后果时,宠物主人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以其“财物”受到损害为由,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医疗损害责任尚无明文规定。宠物属于公民的“财物”范畴,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审理宠物引发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难度。

  温馨提示

  如果家中宠物生病或者发生意外,大家一定要把宠物送到有资质的诊所进行治疗,治疗过程最好全程陪同,必要时可拍摄视频作为证据。动物诊所对宠物的治疗最好在监控能拍摄到的区域内,同时诊所医生应该详细记录诊疗过程、用药剂量、宠物的身体状况等,最大限度地做到规范、标准,事后可为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作者单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