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宠物不讲法理情
2020-12-02 14:24:33 | 来源:南方日报 | 作者:扶青
 

  近日,山东青岛北村新苑小区张贴了禁养宠物通知,要求所有饲养宠物的业主,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将宠物送走。时间截止后,如果原北村居民违反规定,将停发分红及补贴,租户或买房的,将对宠物强制清理。这一纸通知披露到网络上后,引起热议。街道办回应称,这属于村民自治,目前街道正在和村里沟通,寻找更妥善的方法。

  爱犬随地大小便主人不处理、半夜狗吠扰得人无法入睡、没有拴绳的宠物狗兀自撒欢、流浪犬只咬人后只能认栽……不可否认,城市“犬患”乱象重重,给城市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管理部门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一些地方另辟蹊径,祭出过激之举,也就不难想象了。譬如不久前,云南文山规定“早上7时至晚上22时禁止遛犬”,云南昭通就更加简单粗暴了,用一纸红头文件明令禁止遛狗,第三次发现“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这次青岛某小区内全面禁养宠物,显然是将这种“越严越好”的治理逻辑推向了极致。

  明眼人不难看出“越严越好”的本质是什么,无非是认为不准养犬,就没有“犬患”了。这是一种简单粗暴的二元对立思维,是不尊重现实、不实事求是的表现。倘若养犬问题如此简单,何以总是有“养犬派”和“禁养派”之争?概言之,社会是一个多元共同体,有形形色色的人,就有各种各样的需求。有人不喜欢宠物,就有人站在宠物这边,这都无可厚非。一个包容的社会,应该承认不同和差异,从而寻求治理“最大公约数”。如果迷信“一刀切”,一味在“严”字上做文章,恨不得一禁了之,就无疑是“懒政”了。

  回到青岛小区的这则“自治”规定上,显然于法于理于情无据。首先在法律上就讲不通。《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一个村民自治条款公然逾越“合法”底线,说得过去吗?其次于理不通。根据规定,许多市民缴纳了养犬管理服务费,相当于获得了“养犬许可”,现在小区矢口否认,何以解释政策互相打架?第三,没有人情味。且不提一些鳏寡老人的陪伴需求,就拿导盲犬来说,也已成为许多盲人的基本需求,小区难道也要“格杀勿论”?

  事实已经反复证明,一味求“严”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许多旨在让人“不敢养犬”的办法,最后都很可能变成了犬主偷偷养犬,从而给管理造成了更大阻碍。管理犬只,说到底是管理主人;管理主人,说到底是提升素质。如今都在强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那么就应该“开放”和“禁止”并用,既直面人的需求,也体现治理智慧。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免征养犬管理费,有的地方干脆实行电子芯片管理,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治理城市、解决问题,千万不要再简单粗暴了!

 
责任编辑:于子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