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有温度的调解书
2021-05-11 09:48: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 张潇潇

  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席上敲响法槌时,就意味着必须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纠纷作出公正裁决。公正也是我们一直以来孜孜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面对某些无助的当事人,情理和法理的融合,更能传递司法的温度。

  不久前,我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一方是一名身患重疾的老人。

  强某年逾花甲,离异,无子女,家住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多年来独自一人生活。强某曾于2008年5月,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处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以法定继承人作为身故受益人投保了4份寿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费已全部交清。

  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约定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初次患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可按身故保险金的50%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但剩下50%仅可在被保险人身故后由受益人领取。

  2020年5月,老人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肺恶性肿瘤(右肺上叶鳞状细胞癌)。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且丧失劳动能力,同年11月,强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向其给付全额保险金4万元。

  该案案情相对简单,12月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庭审时表示,按照合同约定,目前只能赔付确定重大疾病给付的2万元,剩余2万元应在身故后由强某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这样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开完庭后依法判决并不难,甚至可以说很简单,但我始终难以落笔。老人身患重疾,生活困难,必须为他做点什么……

  随后,我和书记员进一步核实了强某的孤寡老人身份及生活困难的现状,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以调解的方式在2021年1月底前给付强某保险金35000元。

  1月8日,我和书记员前往强某位于沫河口镇三铺村的家中。没想到的是,老人居然站在寒风中迎接着我们……

  因为事先打电话沟通过,我们再次向其详细说明了保险公司给出的调解方案,老人很高兴并表示接受调解方案内容。于是,我当场制作调解协议,指导老人签字确认。在双方签字确认调解协议后,我们第一时间制作好调解书送达双方。

  希望这样一份调解书,在寒冬里能给老人带来温暖,我们也感谢保险公司的和谐举措。

  法理与情理并不相斥,坚持以法律作为第一判断标准,并不否定应将公众情感和社会道德作为司法裁判的必要考量因素。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分析探究个案的特殊性,用法理与情理为当事人解决矛盾,向群众传递司法的温度,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

  (彭佳佳/整理)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