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和他的时代
2021-05-10 16:05:09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乔文心
 

  建党百年寄语:

  我对党有很深的感情,没有党,就没有我,更没有我这个家。有人把党比作母亲,我觉得比母亲还要亲。

  我本来只是一个农民,在党的领导下,成为一名知识分子,成为大学生,成为国家干部,我的一生都是党给的。

  我的一生也是献给党的。我现在90多岁的人了,还是在按照党的纪律要求生活。我心里一直很感激党长期的教育、培养,没给党添过什么麻烦。

  我对党的未来寄予很大期望。

  “要建立我们自己的海事审判机关,只要最高法牵头,我们什么都可以支持。”

  这是1982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水运组负责人的傅旭梅,到全国各个港口城市调研时,听到各地港务局和港监部门说得最多的话。

  “那时候总是加班到很晚,像是被什么推着前进。”

  今年89岁的傅旭梅,常常想起记忆中的那个时代。

  建立海事法院

  “我在法院工作了32年,对法院有很深的感情。”傅旭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

  傅旭梅1949年8月参加工作,1952年1月入党。“法院人少,事情多,我们都是多面手,很多岗位都做过。刚工作时文化基础差,工作以后在党的教育培养下,开始学习文化知识。”傅旭梅说。

  期间,他进入湖南工农速成中学学习,并被保送至北京大学法律系。

  后来,他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刚刚改革开放,到处焕发着勃勃生机。随着航运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海事、海商纠纷逐渐增多。

  1982年,建立专门海事审判机关的讨论已经提上议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水运组负责人的傅旭梅开始对全国港口和海岸线进行调研,论证海事法院成立的可行性。

  当时唯一处理海事纠纷的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基本都是行政行为,强制性弱,亟须设立专门管辖这类案件的海事法院。

  “中国外运公司,中远公司等都有船舶在国际上通行搞运输,有了纠纷,往往要到国外去参加诉讼,劳民伤财。”在调研过程中,傅旭梅真切地意识到建立海事法院、开展海事审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海事审判属于新型的审判业务,社会上对建立海事法院的质疑声也是有的,比如是否分散了审判权,是否与企业联系过于紧密等。”

  1983年,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部长的任建新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力主建立海事法院。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原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通知》,同年,上海等6家海事法院挂牌成立。

  1990年后,4家海事法院先后成立。

  培养专业人才

  机构建立了,培养干部是大事。

  “海事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审判工作。”傅旭梅说,海事法院建立初期,吸收了许多港航部门的人。“他们有丰富的域外经验,外语水平也较好,对有关的国际公约,我国参加的或者没有参加的国际条约等比较了解。”

  海事法院的干部大部分来自港航部门,知识面更宽,但更多是从业务部门或行政部门的角度出发,并未接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傅旭梅表示,最高法和各地港航部门共同承担起干部培训工作,把海事海商纠纷提高到法律的高度,让执法办案逐渐走向正轨。

  “我们还通过举办海事审判讲座、专题专业研讨会等,探讨海事审判理论和实践问题,交流海事审判经验,大大提高了海事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了海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傅旭梅说。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委联合创办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傅旭梅任培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分管对法官的教学培训工作。

  制定应时规则

  有了机构和人员,海事审判工作急需“规则”。

  1993年以前,我国海商法尚未公布,海事、海商和航运领域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海事审判应如何开展?如何保证审判质量?这是傅旭梅及其“海运组”一直关心的问题。

  1984年至1992年,傅旭梅带领小组成员陆续拟定《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诉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关于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关于海事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海事处理法律文书式样(30多种)的制订》5个司法解释,先行规范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零开始,傅旭梅及其团队不断查阅各种国家的海事海商规则,到各个港口城市调研,和各种船舶公司的船长、大副等进行座谈,注意收集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等。

  “边干边学,在干中学。”傅旭梅曾这样描述那段日子。

  “海商法还在起草过程中,只能根据国际条约,根据我们的立法原则,根据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做一些有利于我们进行海事海商管理的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让涉外海事诉讼管辖、诉前扣船、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暂时有法可依。”傅旭梅说。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在海事、海商和航运领域无大法可依的历史,对于推动我国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94年5月,任交通庭副庭长的傅旭梅从最高人民法院离休。

  “现在海事法院的审判队伍已经是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海事法官队伍了,办了许多漂亮的案子,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信任。”傅旭梅说。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也是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具备较为完善的海事法律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作为海洋大国,海事审判未来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傅旭梅深情地说道。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