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
闽西、赣南是中央苏区的两大核心区域。其中,闽西作为中央苏区的经济中心,红色法治的建设事关社会秩序,诞生了较为完整的红色法治机构体系。闽西苏区是如何开展相关审判工作的?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龙岩市博物馆馆长吴锡超。
问:闽西苏区坚持了哪些审判原则?
吴锡超:闽西苏区的法治建设,始终坚持党绝对领导原则。一是保证裁判人事工作的独立性。区一级裁判部不能由别部人员兼任,坚决不允许指派、抽调裁判部的工作人员长时期在外从事一般的工作,而完全放弃裁判部的工作。没有上级的同意,不允许调换裁判部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新提拔的工作人员的训练和教育。二是裁判部有解决案件之权。不是每个案件都要经过政府主席团,只有特别重要的案件,可以经过主席团的讨论。裁判部不是预审机关的附属机关,裁判机关与预审机关互相合作,以互相商量来解决案件。
问:苏区审判是如何进行的?
吴锡超:苏区司法审判不是秘密进行的,而是通过人民陪审制度、公审制度,置于阳光下进行,置于群众监督下进行。苏维埃法律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即使是革命需要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书时仍须作公开”。反革命及其他重要的罪犯,必要时得召集群众大会公开审判。法庭开庭公审前三日,必须将公审案件挂牌通告,并通知群众旁听。闽西苏维埃政府规定,开庭公审由庭长、秘书(记录员)及陪审员二人至三人组成委员会开庭。后来,采取由群众团体代表陪审制度,陪审员最低限度五人,必要时可以尽量扩大其人数。闽西苏维埃政府在审判案件中,建立健全裁判委员会。每个案件先经过裁判委员会的讨论,讨论一个判决的原则,给审判该案的负责人以判决该案的标准,使判决不致发生错误。
问:苏区司法审判是不是“一言堂”?
吴锡超:闽西苏区在司法审判中,不搞法官“一言堂”式审判,而是建立律师式辩护与上诉制度。闽西较早地开展了律师管理工作。傅柏翠早在1917年就在上杭县创办了福建省第一个律师事务所。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后,加强了律师式的辩护工作,苏维埃法庭允许当事人辩护。在公审的时候,主审必须予以辩护人当庭辩护的权利。辩护人作为被告,可以请律师或者由国家司法机关出面代为辩护。关于商业条例、劳动法令、土地法令的纠纷,工农穷人可以请政府法治机构代为辩护,如雇主老板违反劳动法令时,由检察处代表工人提起公诉。
问:苏区司法审判鼓励当事人对簿公堂吗?
吴锡超:苏区司法工作并不是鼓励每件事都要对簿公堂,而是建立人民调解与检审合作制度,鼓励内部协商,减少司法行政资源的内耗,争取把矛盾消弭于法庭之外。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苏维埃法律主要实行调解制度。区以上苏维埃政权设有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乡、村级政权设有调解委员,负责调解人民群众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调解不成,再以民事案件处理。各行各业都组织发动起来,工厂委员会、店铺委员会等组建劳资双方代表参加的评判委员会、妇委联集会等,帮助红军与苏维埃调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