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赖子春反革命案
惩治反革命既是苏维埃政府巩固政权的重要任务,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环节。福建汀州市人赖子春,在苏维埃政权下企图恢复他的地主权威,到旧佃户家里强收租谷,并且威吓称,倘若不完租“看他红军红得一世吗?待白军回来你亦会死”。
1932年9月11日作出的福建省苏裁判部第六十八号判决书就“赖子春反革命案件”,“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判决,被告人赖子春(即老六子)处以死刑。倘若不服,限三天期限内,可向临时最高法庭提起上诉”。9月21日临时最高法庭法字第105号批示,批准福建省苏裁判部第六十八号判决书,判处反革命犯赖子春死刑。
20世纪30年代苏区反革命罪的立法及司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层面处理反革命问题的首次实践。
郭滴人大义灭亲案
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法治机构的设立,有力地推动了闽西苏区执法司法实践活动,对巩固红色政权、规范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彰显了共产党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郭滴人大义灭亲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1930年时任龙岩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的郭滴人在发现他的堂弟郭江文接受地主300元贿赂,并私自放走在押的土豪劣绅后,马上召开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特别会议,根据苏维埃《裁判条例》,判处了郭江文死刑。
革命早期的调解案例
在张鼎丞回忆录里提到:在金砂秀溪乡有姓张的两房人,几代一直不和睦。秀溪和卓坑源两个村子,因争夺一块小土地,打了几年官司,双方都花了几千元,但都没有解决问题,因而,双方仇恨很深,甚至准备械斗。
党支部根据这些情况具体分析发生纠纷的原因,确定排解纠纷的办法。当时为了便于各阶层群众接受党的口号,所以提出:和乡党,睦宗族”,作为调解口号。
经过党员、团员们耐心地向群众劝说,并用事实教育群众,“秀溪和卓坑源花了几千元打官司,结果是:出钱受苦的是百姓,发财享福的是县太爷”。经过党员和团员们的劝说和带头作用,这些所谓“世仇”“族敌”们终于和睦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