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的裁判者应达到怎样的境界?一种好的社会治理方式应该怎样运行?让民众敬而远之的司法裁判一定要冷峻酷烈吗?东汉末年的王烈给出了令人称誉的答案。《后汉书·王烈传》记载了他“以德威人”的故事:
王烈字彦方,因品德高尚深得乡邻拥戴。有一次某盗牛者被抓,盗犯说:“判刑杀头我都心甘情愿,只求不要让王彦方知道这件事。”王烈听说后专门派人去看望他,还送给他一匹布。说:“盗牛人怕我知道他的过错,说明他还有羞耻之心。既然心怀羞耻,就必能够改正错误。”
后来有老翁丢了一把剑,一个过路人见到后就一直守候剑旁,直到傍晚老翁回来寻到遗失之剑。王烈听说后派人查访,原来守剑者就是那个盗牛的人。王烈在乡里时,当地百姓凡有争讼,都请求王烈排难解纷、断定曲直,由于蒙受王烈平素之德教,有的走到半途就放弃争执,双方和解而归;有的远远地望见王烈的屋舍,就深感惭愧地彼此相让返回,不敢使王烈听到这事。
王烈身处战乱之世,凡乱世总是法纪不彰、道德沦丧之时,在兵祸相连之际仍坚持道德教化之行,以个人道德操守服膺乡间,最终形成了强大的人格感召力,使讼者自省息讼,其效果令人钦叹再三。
《王烈传》行文简短,总共只有区区二百字,却传递出丰富的法律意蕴:
一是裁判者须自身高洁、行止端正,个人的品德操守能堪称楷模,令人信赖、追慕、敬仰,以致争讼者愧于面对;
二是宥罪恕过,对罪责不能不教而诛,善于发现、肯定并及时褒扬犯罪者的可教之处,抑恶扬善,点化冥顽,帮助其回归社会;
三是使民无讼,通过道德教化和人格感召,使争讼者自知其耻、自省其过,人人责己宽人、礼让谦和,最终达到无讼的理想境界。
当我们赞叹王烈之贤能的时候,其实应当反躬自省: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王烈使民无讼的三方面要素,法官们是否做到了?制度设计可曾到位了?个别法官并不能让老百姓从内心深处真诚地敬畏仰慕,有的惩戒和刑罚并不能如王烈教化盗牛那样卓有成效,有的轻微矛盾纠纷因源头治理不力最后升格为诉讼,没有达到讼者“至涂而反”“望庐而还”的目标。
我们做了很多努力,诉前调解、民事和解在多方尝试,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大力推行,相对于这种规则层面的制度设计,我们还需要的是裁判者精神感召的人格魅力,以及社会治理中对道德教化的坚守笃行。以德威人才能宾服四方,这些才是实现“无讼”目标的灵魂所在。
史册中并未记载王烈如何谙熟律条、判若神明。也许史家认为,在他高洁的道德人格面前,这些判决是非曲直的本领不值一提,著者可能将其视作“末技”而不愿详录,对听讼吝惜笔墨不留一字。
他因“无讼”而载入史册,这才是最高明的裁判者,也是令人恒久追慕的法官。追慕王烈,我们要做的事或许还很多……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