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中院与司法局联合签署29项正负面清单
法官律师携手共建“亲”“清”新型关系
2021-05-06 09:14: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邹铖 丁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制度要求,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新余市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正负面清单》,推动全市法官与律师群体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关系。

  据了解,清单围绕“正当公开交往”“律师行业协会与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公开交流”“遵守审判程序”“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等四个主要方面制定14项正面清单与15项负面清单。

  围绕法官与律师业务交往的高频行为,清单就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等作出明确正向引导。清单规定,承办律师向承办法官提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应在立案大厅等法院公开场所会见;承办法官如确需在办公室会见承办律师,应有二人以上在场。

  清单在职业行为基本标准之外,就双方“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等方面提出更高的指引性要求,并针对清单自身落实情况的监督机制作出规定。

  清单指出,律师应合理合法提起管辖异议、诉讼保全、延期开庭、中止诉讼、证人出庭、司法鉴定等诉讼程序;保障在法院内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律师的人身安全;如法官存在负面清单行为,律师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相关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并可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的意见;如律师存在负面清单行为,法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可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针对当下依然较为普遍存在的“人情”社会传统,清单就法官、律师双方私下交往行为这一重点风险领域作出一系列规制性规定,从细从早从严规范法官与律师及其特定关系人等的日常接触交往,最大限度避免司法不廉问题发生。

  清单指出,承办法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律师;法官不得收受、租借律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报销发票、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微信红包、交通工具、房屋等;法官不得接受承办律师或承办律师事务所宴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法官不得通过律师谋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安排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挂名领薪,或到与律师有特定关系的企业工作;法官不得与律师合伙从事营利性活动。

  清单还对审判纪律、法官外出办案、律师执业纪律等方面作了要求。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