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取生辰纲,抢劫还是盗窃?
2021-04-29 08:45: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晶晶
 

  话说大名府梁中书收买了十万贯金银珠宝,着青面兽杨志押解进京,欲送于蔡太师贺寿。一行十五人扮做客人模样走进了黄泥岗,在那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林子,撞见七个卖枣的客商。那日正是三伏酷暑、烈日当头,众人汗流浃背、吁吁直喘之际,又恰好撞见一个挑酒的汉子经过。众人经不起诱惑,在看到卖枣的客商买酒喝完没事后,便也学着起来,不料包括杨志在内的十五人均当场被蒙汗药麻翻,醒来后十万贯金银珠宝不翼而飞。原来,那七个客商正是托塔天王晁盖、智多星吴用等人,那个挑酒的汉子是他们的同伙白日鼠白胜。杨志等人正是中了吴用的计谋,被夺了生辰纲。

  在那个暗无天日的时代,智取生辰纲虽说是劫富济贫的“义举”,但也不被当时统治阶级制定的律令所容,如果放在当今的法治时代,更难逃法律的制裁。但八人究竟所犯何罪,是“抢劫”还是“盗窃”,放在今天还真有些说道。晁盖等人先是将杨志等人麻翻,使他们处于昏睡状态,然后不费吹灰之力将生辰纲取了。要说他们是“抢”,好像不同于一般的抢劫犯,毕竟没有动刀动枪威胁杨志等人,杨志等人不是因为害怕而主动交付财物;可要说他们是“偷”,好像也不同于一般的盗窃犯,毕竟一般的盗窃犯偷东西的时候,当场可能会被发现,而他们麻翻杨志等人后,倒像是光明正大地“抢”。

  盗窃和抢劫是两种最古老、最常见的罪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与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区别在于行为方式有所不同,盗窃罪主要是以平和的方式转移财物,抢劫罪是通过实施暴力、胁迫和其他强制手段来取得财物。一般而言,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威胁被害人,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敢反抗而主动交付财物。晁盖等人使用药物麻醉杨志等人,不属于暴力、胁迫行为,但该行为使杨志等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也属于“强制手段”。

  综上而言,智取生辰纲属于抢劫而非盗窃,这种抢劫被为“昏醉抢劫”。“昏醉抢劫”中的昏醉必须是抢劫者实施的,如果只是利用他人昏醉的状态,则只构成盗窃。简单来说,如果你先把人灌醉,再取走财物,则构成抢劫;如果你恰好看见有人喝醉,趁机取走财物,则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有公民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处罚更为严厉。简单而言,盗窃只“图财”,而抢劫在“图财”的过程中危害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有些时候甚至会“害命”。

  那么两者在量刑上有什么区别呢,回到智取生辰纲这件事本身。晁盖等人夺取的生辰纲放在现在的刑法,必然属于“数额巨大”,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至少十年起步最高可判死刑,如果构成盗窃罪的话可能牢底坐穿(无期徒刑)但却罪不至死(死刑)。这里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杨志给晁盖等人唱了出“空城计”,金银担中并无金银,晁盖等人只搜得众人身上些许盘缠。那么如果按照盗窃罪,数额未到达标准的话,晁盖等人可能不构成犯罪,即使数额达到标准,最高也只能判三年。但如果是按照抢劫罪,则不管晁盖搜得多少银两,哪怕只有一文钱,也构成抢劫罪既遂,至少要判三年。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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