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是事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战略性、公益性、基础性资源。中国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拥有丰富的人类遗传资源。虽然开展生命科学研究的价值巨大,但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生物安全隐患。因此,对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十分必要。
1998年6月
科技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体制、国际合作和出境活动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开启了我国系统全面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序幕。
2019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施行,从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合理利用、加强规范、优化服务监管等方面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2020年10月17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保护首次被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充分彰显了我国保障生物安全的决心与力度。作为我国生物安全领域首部基本法及新国家安全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实施
2020年12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了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将危害人类遗传资源犯罪写入刑法标志着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不仅是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提前防范,更是为生物科技的健康良好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方面,只有用好人类资源合规审查与违法惩戒这两把“利剑”,才能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所蕴藏的科技动力激发出来,促进生物科技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