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案,被告人易某甲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参与盗掘古墓葬的被告人许某、易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参与盗窃的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下旬,被告人许某、易某甲、易某乙及胡某(真实身份不详,在逃),经事前踩点勘探,由被告人易某乙驾驶车辆,四人携带铲子等工具来到吉安市安福县章庄乡敬老院后山上,盗掘一古墓,并从该墓葬内盗取一枚直径约5厘米、厚度约0.5厘米的圆形青色玉佩。后被告人许某将该玉佩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四人每人分得400元,剩余100元作为路上开销。
经江西省文物商店专家鉴定:该墓葬时代为清代中晚期,属古墓葬:该墓葬形制完整,葬俗特点清晰,是研究江西地区明清时期葬俗的珍贵实物资料,具有一定的历史、考古价值:盗挖行为对古墓葬的布局及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致使文物和相关历史信息流失,给文物保护和研究工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被盗青玉为清晚期真品,一般性文物,市场价值为16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易某甲来到位于袁州区西村镇某村杨某家中,窃取芙蓉王、金圣等香烟若干。
2020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一天,易某甲来到位于袁州区西村镇某花园小区的邓某家中,撬锁入室盗窃现金数万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易某甲、彭某商议由彭某负责踩点,易某甲负责实施盗窃,二人盗窃所得平分。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途经袁州区辽市镇某村时,发现一栋房子无人居住,遂电话告知被告人易某甲。当晚23时许,二人骑摩托车来到该地点,易某甲入室实施盗窃,因未找到贵重物品,顺手从客厅木柜上拿走一个塑料杯。
还查明,被告人易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许某、易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秘密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某甲还一人或伙同被告人彭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伙同易某甲入户盗窃一次,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易某甲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易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彭某系犯罪未遂,且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