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如何行使继承权?
2021-04-02 14:54:45 | 来源:北京三中院 | 作者:李宝霞
 

  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一旦子女因疾病或意外亡故,子女的配偶与老人所建立的姻亲关系因此中断,老人的精神寄托及老年生活都会遭受严重考验,而当子女留有遗产或债务时,老人的继承权通常会与子女配偶所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相冲突,有时子女也会留有遗嘱,其对遗产的处分亦会对老人产生影响,此时失独老人应该如何正确行使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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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未留有任何遗嘱,当子女所留债务多于能够继承的遗产时,老人可放弃继承权。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继承人对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失独老人继承子女有实际价值的遗产时,子女若同时留有债务,该债务又大于遗产的实际价值时,老人可以放弃继承,以免使自己背负债务。

  通常无论有无明示或默示,只要没有明确的放弃继承,即推定其接受继承,从而保护继承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失独老人放弃继承权时应该在遗产处理前进行明确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子女留有遗嘱将房产赠与父母,但如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只能继承遗嘱中专属于子女一方的财产部分。

  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自由并非绝对不受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子女在考虑到老人的养老问题时,通常会在遗嘱中为老人留有一定份额的遗产,但子女将不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通过遗嘱的形式赠与老人时,应视为无权处分。

  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的只能是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子女将属于其配偶的财产份额在遗嘱中予以处分时,该子女的配偶通常会提出异议,老人亦仅能继承专属于其子女的遗产份额。需要指出的是,因子女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子女近亲属的抚恤或赔偿,不属于其遗留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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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留有遗嘱将房产赠与情侣,当遗嘱有效且父母无法证明其对房屋实际出资时,老人无法继承房屋,但老人若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时,可取得必要的遗产份额。

  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遗嘱可以取得受遗赠权,但遗赠人的该处分行为影响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因此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具有期限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自然人享有遗嘱自由的权利,可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以平衡法定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利益。

  当老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老人可请求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