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审判工作如何应时而变
2021-03-04 16:42: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俏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坚持立足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以少年法庭为依托,不断强化专业化审判,有效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要求。通过依法公正审判,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和预防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对此,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要完善立法,严格规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监护人加以管教的义务,有效惩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犯罪,以及完善量刑规则,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坚持零容忍立场,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依法重判

  “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恶性犯罪案件屡屡被曝光,严厉打击、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识。”全国人大代表郜秀菊在建议中表示,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量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及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庄严承诺: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提出,要加强有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立法、司法政策的制定,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判处重刑,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等。

  同年5月18日,为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七起近年来审理的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两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强调,要发展完善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切实加强少年儿童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

  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建立‘惩前’为辅、‘毖后’为主机制,充分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及成年后再犯罪。”郜秀菊提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多地考虑如何教育、挽救他们,帮助其正确树立人生观和价值观,令其迷途知返。

  “尤其是完全基于一时好奇、认知不清等无较大主观恶性及恶劣犯罪动机的未成年人,更应该关注如何‘毖后’,而非一概‘惩前’了之。”郜秀菊认为。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严格依法办案,做到罪刑法定,量刑适度。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和预防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近几年来有所反弹,暴力、恶性犯罪有增长的趋势;未成年人在开放的网络时代中,很容易受到不良思想文化的渗透蛊惑,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被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的趋势。

  “对这类未成年人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人民法院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不同的应对方式。

  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小的罪犯,从轻、减轻处罚;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惯犯、累犯,以及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团伙中的骨干分子,根据犯罪情节、恶劣程度等,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分子,该重判坚决予以重判,绝不姑息。

  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重点在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惩罚,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强,容易接受教育感化,只要干预及时、得当,完全可以矫正问题未成年人的行为或心理,预防更严重的犯罪。

  人民法院会设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处遇措施,完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与矫治体系,充分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

  郜秀菊经过调研发现,在社会生活、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年龄相较于过去明显提前。“近期发生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果严重,但因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追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开展调研,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指导文件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执行的具体标准,为下级法院提供办案指导。

  完善少年法庭工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专业化和统一化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

  从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长宁诞生,30多年来,少年法庭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只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展到综合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目前,全国四级法院均已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审理。少年审判逐步走向专业化道路。

  全国政协委员戴秀英十分关注少年法庭的建设,她提出,要尽快出台完善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法规性文件,科学合理确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目前全国四级法院虽然设立少年法庭2300多个,但合议庭占1000多个,很多法院少年法庭仍然设置于普通刑事司法体系下。”戴秀英在提案中表示,应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统一化和专业化。

  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和考验。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扎实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精神,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变化,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和受案范围。强调加强审判机制和组织建设,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专业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工作。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统计。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

  《意见》的发布,对提升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水平,解决未成年人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慎重研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并在6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3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并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协调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巡回审判等工作。

  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前进不能倒退,这是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赋予少年法庭机制建设的历史使命。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