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 3人获刑六个月并处1万罚金
2021-03-23 10:34: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向存丹 付丽姝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经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后,上诉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予以准许。现一审判决已生效,三男子因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在途经重庆市巫溪县红池坝某山崖处时,何某发现山崖边有一株2米多高的疑似红豆杉树,遂让秦某、幸某锯断后带回剥树皮泡水喝。何某找来一把锯子,交给秦某,由秦某、幸某爬上悬崖将其中较细的分杈锯断。后秦某将树干裁成60公分左右长的三节。三人回到住处后,何某、秦某将红豆杉树皮剥下泡水喝。后何某、秦某被森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幸某得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结合对鉴定对象生长地的现场勘查与分析,鉴定案涉红豆杉为野生树木。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确认其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野生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违反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规定,使用刀具对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红豆杉非法毁坏截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其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秦某、幸某以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秦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重庆二中院承办法官对二人进行充分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野生红豆杉的重要生态价值以及保护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的重要意义,最终,二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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