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砍伐承包地里52棵香樟树触刑
2007-03-01 17:08:07
中国法院网讯 (漆慧兰 ) 江西省宜丰县棠浦镇东刘村村民刘耀文没想到,砍伐掉自己承包经营的山场上的香樟树,也会触犯刑律。日前,当宜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时,刘耀文悔不当初,称早知香樟树是国家II级保护野生植物就不会随意砍伐。
刘耀文与其他股东共同承包经营棠浦镇东刘村“小坑”山场林木,并于2006年春在山上全部种上杉树和松树苗木。因该山场的野生香樟树影响了部分造林苗木的正常生长,刘耀文遂与袁某某、刘文某、刘云某、刘德某(均在逃)四名股东商量,一致决定将香樟树砍伐掉。同年10月上旬,由刘耀文出面雇请姚某某、万某某在“小坑”山场砍伐香樟树共52株(蔸径10-32厘米),并在砍伐后将樟木销售,非法获利990元。案发后,刘耀文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耀文违反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II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达5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林业管理制度、保护珍贵林木资源,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耀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刘耀文与其他股东共同承包经营棠浦镇东刘村“小坑”山场林木,并于2006年春在山上全部种上杉树和松树苗木。因该山场的野生香樟树影响了部分造林苗木的正常生长,刘耀文遂与袁某某、刘文某、刘云某、刘德某(均在逃)四名股东商量,一致决定将香樟树砍伐掉。同年10月上旬,由刘耀文出面雇请姚某某、万某某在“小坑”山场砍伐香樟树共52株(蔸径10-32厘米),并在砍伐后将樟木销售,非法获利990元。案发后,刘耀文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耀文违反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II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达5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林业管理制度、保护珍贵林木资源,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耀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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