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年来,被告某公司在正常生产期间且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曾有12天被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发现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浙江省金华市某文化服务中心作为环保公益组织,据此推断被告某公司存在长期、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情况及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力,其污染治理设施不足以处理生产产生的全部废水、废气,无法确保各类污染物的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此外,被告未依法向社会公开其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导致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大小已经难以准确认定。
综合考虑具体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法院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民法典“绿色原则”条款,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在《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转入深圳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差旅费1万元。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1.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做足参审准备工作。深圳中院依法组成“4名人民陪审员+3名法官”的7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人民陪审员于开庭前在法官指引下有针对性地学习了环境污染方面的知识,了解案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治理方法,研究重点排污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为庭审调查时进一步增强发问的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积极发挥作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财会职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针对事实认定争议焦点之一“被告是否存在连续超标排污行为”,提出从税务部门调取被告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建议;根据被告公司的实际产量估算实际排污规模,推算其排污行为是否超出允许范围,帮助合议庭查明了关键事实。
合议庭评议阶段,掌握环保污染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对被告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了细致分析,对认定本案客观事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陪审员还从被告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角度出发,分析了超标排污的主客观原因,提出在考虑被告具有投资污染治理设施积极表现的情况下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的处理意见,供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予以参考。
本案中4名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法官更为准确、合理的厘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复杂事实问题,使本案事实审得以更多地吸收社会经验,补强事实认定能力,判决结果更易于为社会公众认可和接受,较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