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胡家乐 阮思瑜)日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甘某翔有期徒刑十年,并附带民事赔偿7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9月20日15时许,甘某翔向其父亲甘某明索要汽车钥匙去兜风,期间因心情郁闷,觉得生活没有意义,萌生开车撞人的想法,当日16时12分左右,甘某翔驾车行驶至弋阳县方志敏大道时,闯红灯并提速行驶、任意冲闯,与正常通过人行横道的受害人陈某亮、祝某明、胡某骏、黄某凯(四人均系未成年人)发生碰撞,造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甘某翔驾驶小型客车逃离现场。2020年9月20日下午18时许,甘某翔在家人规劝下投案。经酒精测试,未查出乙醇成分,甘某翔交代了自己因心情郁闷产生撞人的行为。经鉴定,受害人陈某亮构成重伤二级;受害人祝某明、胡某骏、黄某凯三人伤情为轻微伤,且甘某翔对本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甘某翔作了最后陈述。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是一起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被告人甘某翔因心情郁闷而危害公共安全、肆意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被告人甘某翔及其辩护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且向被害人陈某亮赔偿62 000元,建议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翔为发泄不满情绪,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被告人甘某翔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弋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甘某翔有期徒刑十年,并附带民事赔偿7万余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