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民法典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访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
2021-03-08 10:57: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俏 潘玲娜
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益,为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增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那么如何用民法典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记者就这个问题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
“它全方位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陈海仪说,民法典将一个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明确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专设家庭监护、国家兜底监护的“监护”专节。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养、父母离异抚养安排应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等制度也得到了立法认可,体现了民法典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出发点。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加强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陈海仪举例说,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时,应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兼顾他们继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需求。同时,通过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庭旁听、送法进校园、线上“云课堂”等多元化方式,让未成年人不断增强法治素养,不断提升自觉守法的规则意识,以及通过法治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意识。
作为广东法院的一名法官,陈海仪表示,将继续发挥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部门协调综治机制作用,将法治教育融入到孩子的学习与生活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民法典成为孩子们的一剂“预防药”或“镇痛药”,呵护每一名未成年人阳光成长。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