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向大会作说明时提出,此次会议组织安排呈现新形式、新风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的成功实践和好的经验做法进行认真梳理总结,修正草案从精简会议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改进会风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修正草案规定,精简法律案审议程序,明确法律草案修改稿在各代表团审议后,经进一步修改可直接提出表决稿交付大会表决,减少了实践中草案建议表决稿的审议环节。
吸收历年大会议案表决办法的有关内容,修正草案对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这样修改后,不再需要像以往那样在每次大会开会时由主席团专门通过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会议公开事项,增进人民群众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过程的了解,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大会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报道。同时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
此外,修正草案就完善法律案征求意见程序作出规定:向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