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遭家暴父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2021-02-28 10:25:15 |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于旭坤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规制的法律,该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做了界定,并规定了强制报告、告诫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为有效预防、制止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但是,即使有了法律规制,一些未成年人仍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们亟需获得帮助与关爱。

  小花的母亲很温柔懦弱,多年前与脾气暴躁的张宁同居并生下小花。因无法忍受张宁的多次家暴,小花的母亲选择离家出走,后因病去世。而留在家里的小花一直同父亲张宁生活在一起。在共同生活期间,张宁长期打骂小花,13岁的小花多次向社区、公安机关求助,但每次向外求助后,换来的是父亲更加残暴的毒打。后来,小花也像母亲一样离家出走、四处流浪,她宁可在救助站居住都不愿意回到父亲身边。

  小花的舅舅陈光明看孩子实在可怜,在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张宁对小花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陈光明作为小花的监护人。法院审理认为,张宁对小花的多次打骂行为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已经损害了小花的身心健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小花的舅舅陈光明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小花的监护人,小花本人亦同意。

  最后,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父亲张宁对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陈光明为小花的监护人至小花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那么,什么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呢?可以由谁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呢?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呢?

  首先,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就是依法定程序剥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种法定监护人基于血缘产生,不论父母是否愿意,都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如果父母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危困境地的,就可以启动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程序。

  本案中,小花的母亲已经去世,她的父亲长期对小花实施家庭暴力,已经严重侵犯了小花的身体健康权。最后,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小花父亲张宁的监护人资格。此后,小花父亲张宁再也无法以监护人身份管教小花,小花的舅舅陈光明将对小花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

  其次,其他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相关人员包括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

  本案中,小花的母亲、祖父及外祖父均已去世,祖母及外祖母年事已高,小花无兄姐,其他亲属中只有一位舅舅,因此舅舅向人民法院申请了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当然,如果相关个人都不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那么其他相关单位也可以提起;如果村(居)委会、共青团、妇联等不能提起,民政部门作为兜底单位还可以提起。总之,这些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程序来帮助小花。

  最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可以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七种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内容具体明确。此外,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都对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凡是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遗弃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者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都有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本案中,小花长期受到父亲张宁的暴力伤害和虐待,张宁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小花的身心健康,虐待、暴力伤害等行为属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张宁的监护人资格。

  最后想说的是,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密事,未成年人也不能再成为父母随意打骂和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5周年之际,希望大家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有一个更深刻、全面的认识,让我们勇于对家暴说“不”!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