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2772号建议的答复
2021-02-26 17:13:3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国推广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建议中,您对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高度关注,对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给予高度评价,提出巩固和扩大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的四点意见,对我们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工作意义重大。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中华民族的奋斗者、美好世界的建设者、中华文化的传播者,也是传播中国好声音、助力祖国发展、维护中华民族大义、弘扬中华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力量。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是中国政府、中国法院和中国侨联组织的职责和一贯主张,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团结广大侨胞侨眷,促进侨界群众参加祖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将多元解纷理念贯穿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群众自治的各个层面,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维,有力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逐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调解。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在全国实施”的建议,正在逐步成为现实。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立案庭会同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就共同推进涉侨纠纷在线调解达成广泛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将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纳入两个“一站式”建设,拟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侨联系统调解员特别设置调解工作模块,涉侨纠纷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被纳入全国法院在线调解体系。目前此项工作进展顺利,正在进行系统调试和操作培训,预计明年即可在全国侨联系统全面推广投入运行。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中国侨联及时总结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经验,适时开展验收评估,形成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推广的,及时研究论证,根据实际作差别化处理,条件成熟的要及时推广实施,并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文件。

二是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您在建议中提出,要“提升涉侨纠纷调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实践中,各地法院围绕本地侨情和涉侨纠纷特点,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诉前调解指导,有效提升涉侨调解工作质效。如云南法院立足沿边优势和特殊区情,积极推动当地侨联、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建立“国门调解”机制,促进简易涉侨纠纷在诉讼外高效、低成本化解,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浙江法院在涉侨纠纷中推广应用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使公平正义真正“触手可及”,极大便利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深圳前海法院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与粤港澳调解联盟14家单位开展战略合作,聘请76名外籍、港澳台籍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助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国际化。上海法院与侨务部门建立涉侨商事纠纷行政协调化解机制。福建法院经侨联组织推荐,共聘请240名侨界代表担任涉侨案件特邀调解员,另有188名侨联组织、侨界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和调解涉侨纠纷5000余件。江苏法院通过涉侨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案件纠纷300多起,帮助侨胞挽回经济损失逾2亿元。

三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优势在于借助多方力量,开展诉源治理,推动涉侨纠纷前端化解”。试点中,各级法院会同侨联推动将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企业联合会、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力量纳入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涉侨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将涉侨纠纷化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鼓励侨胞专项募捐等多种方式解决资金来源,细化完善各项考核激励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如浙江省诸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诸暨市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党政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导、多方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不断强化诉调对接,降低纠纷成讼率,缓解人案矛盾,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优势互补和工作双赢。青田法院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平台,建立涉侨解纷平台。对接侨联等部门,推动政法委、统战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侨联等7个部门共同设立青田县涉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分中心,为华侨侨眷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形成涉侨多元解纷网络。

四是加强与侨联的工作沟通。您在建议中提出,“需要在法院与侨联之间建立起符合法治要求的协调沟通机制,在充分发挥侨联等部门优势的同时,又避免把对侨胞当事人的帮助演变成变相干预司法审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宣传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有效防止内外部人员插手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交往,切实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廉洁公正司法。同时,各级法院与侨联不断健全完善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加强联合调研、开展理论研讨、完善工作衔接、统一裁判尺度、优化工作机制、提升诉服水平。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会同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于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先后开展5次联合调研,联合召开2次试点地区工作推进会,联合举办4场业务培训活动,联合编写出版政策精神解读专著,今年还拟围绕涉侨跨境纠纷多元化解召开理论研讨会。通过这些工作联合,不断优化侨联组织为侨胞当事人提供帮助的方式,推动发挥侨联联系服务侨界群众的工作优势与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机统一。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