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遇有重大案件,为防止法官滥权或者裁判错误,往往寄希望于集众议而得正义,这种思想源于我国上古时期的朴素民主观。传说在西周时,即有“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这一集众议而裁判的程序,其目的是通过“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进而保障刑罚的正当性。虽然,此时的集众议程序,尚属粗陋且可操作性不强,但这种思想一直是传统司法的主轴。此后,经由杂治、集议、会审等制度化构造,使集众审判更加正当化,并成为保障司法正义的终局性防线。乾隆三十五年一件秋审案的争议,即是这种集众议制度和思想的反映。
荒唐的命案
本案约发生于乾隆三十三年,衅起于荒唐的通奸丑剧:案中死者汤乃明与宋氏是夫妻,也许是生活不谐,宋氏红杏出墙,与乡民陈招弟暗通款曲。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此事很快就被汤乃明知道了。在夫权社会,男人被戴了“绿帽子”,千错万错,板子都会打在妇人身上,不但有社会舆论的支持,法律也偏向于保障夫权。因此,如果汤乃明要主张权利,具有绝对的优势。但是,这种情感伤害并未给他带来人格上的耻辱感,他看到的是“商机”。因此,在得到相应的财货补偿后,他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纵容其妻通奸以揽财。
在传统中国的宗法时代,个人尊严与家族是一体的。对于家丑外扬,汤乃明可以满不在乎,但他家族可扛不住。于是,汤乃明的兄长汤之祥就出来干预,在兄长的嗔责之下,汤乃明不得不禁止其妻与陈氏进一步往来。如果两人就此悬崖勒马,也许一切都会风平浪静。遗憾的是,因为情热难舍,宋氏不但不肯拒绝陈氏的纠缠,反而将汤乃明不可外宣之言告知与他。这也容易理解:就夫妻情感而言,汤氏贪财纵奸,即已表明将妻子当作敛财工具的不尊重态度,也意味着两人情感的凉薄。两相比较,在妾情郎意中,要宋氏与情夫一刀两断谈何容易?
剪不断,理还乱,不能明修栈道,就暗渡陈仓。可是,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在一次卿卿我我时,两人被汤乃明撞个正着。在汤氏的激烈斥责之下,事情没有了退路,宋氏与陈招弟再做露水夫妻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于是,矛盾开始激化。这直接触动了陈招弟的“奶酪”,因为他为此事已经花费不菲,一朝绝望,杀机遂起。此事的结局不难预测,但过程却出乎意料:汤乃明竟在陈招弟家中被其连殴立毙,并在宋氏目睹之下,惨遭分尸之辱。
众议难调的命案裁判:会审与奏请
在传统中国命案向来都是重案,对于此案,各衙门不敢怠慢。奸夫陈招弟因奸杀人,罪刑明确,各级衙门皆无异议,有争议的是死者的妻子宋氏。在本案第一个序列的审理阶段,对于宋氏,各级衙门也没有多少争议。清代地方最高审级是省级,福建省署理巡抚崔应阶在审理后,依据“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律,判其绞监侯。依照裁判权限,福建省随之将本案上报中央复核,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机关的刑部对此也无异议。如果不出意外,在通常情况下,刑部复核确定的案件,也就基本定案了。
但是,本案是监候案件,还需要经历来年秋审程序的再检验。秋审是对地方的监候死刑犯的复核程序,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连续的流程,地方复核完毕后,再上报中央。在中央,由刑部主导,并会同中央六部等多个衙门共同办理。本案第一次秋审也顺风顺水,仍以“缓决”定案,相当于再次判拟监候,可见,刑部的权威还是值得信赖的。依照清代秋审程序,此次秋审以缓决定案,就意味着要接受下一次秋审的再评价,如此反复,直至判处死刑或减等处罚。
乾隆三十五年,本案经历第二次秋审,在此过程中,对于宋氏之罪,引起了多方激烈的争议,直至最后由皇帝独断乾纲,定下基调,方才平息。此次秋审,在地方复核时,福建省巡抚已改换为温福,他没有认同原判,在他看来,宋氏目击其夫被害和被肢解,既不喊救又不如实告知夫兄汤之祥、令其控告,显有别情,因此将宋氏改为“情实”,也就是死刑立即执行。当然,省级裁判并不是终局程序,依照规定,本案顺次进入中央秋审程序,进行再次复核。不出意料,刑部并未肯定温巡抚的意见,而是按照上一年秋审的裁定,仍将宋氏拟为缓决。虽然在仪式上,秋审案还须皇帝作最后定夺,但此程序更多的只是形式意义,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特殊案件或者没有特殊力量介入,刑部对秋审的定调,基本上也意味着终局了。由此,宋氏就须再等下一年的秋审。也许是冤家路窄,此时温福恰好上调中央任工部尚书,作为九卿之一,他得以参与本案的中央秋审程序,刑部否决了他在省里的秋审意见,他当然要坚持己见,表达异议。
温福认为:陈招弟殴死汤乃明当天,宋氏之兄宋长保却先借宿于陈氏之家,且闻呼即至,并帮同毁弃尸骸;在陈氏嘱其捏称落水淹死时,宋氏依允,并且不告之夫兄。综此推断,宋氏并非不知情,故不应拟以缓决。在会审时,温福依据此见,与刑部再三论辩,但刑部认为,此案究系丈夫卖奸,非寻常通奸,且上次秋审已经缓决,本次难入情实。对于刑部的第一个理由,温福辩称:此案虽系卖奸,但其后汤氏已令其妻拒绝,实际上仍属通奸故杀;对于第二个理由,温福认为更不具正当性:如果说上次秋审为缓决即不宜更改,那现有秋审案内为何又有缓决改为情实者?朝廷设置多次秋审的意义又何在?
由于秋审案件的审理,刑部在事实上居于一家独大的地位,因此,温福在此过程中的争辩并没有实际意义,要想改变结果,只能上奏于皇帝。实际上,本次秋审时,皇帝对于本案,已经遵照秋审制度,交令刑部会同九卿集议,并委婉地要求其慎重对待,但在会审后,刑部仍以缓决定拟,表明其初的裁判很难撼动。因为本案是自己在地方秋审程序中改判的,温福需要表明自己的正确,在此情况下,上奏就成了必然的选择。也许是惺惺相惜,大学士刘统勋、吏部尚书託庸、户部尚书素尔讷也会同上奏。中央六部之中,有三部尚书为此案上奏,这不由得乾隆不去关注。
集议与独断:重案终裁与传统中国的司法权逻辑
如果温福等三位尚书所言应判情实的理由皆为事实的话,宋氏对陈招弟殴杀其夫不可谓事先不知情,按清律规定,据此判为死刑立决并不过当。在夫权时代,妇女的地位本身就低夫一等,本案中宋氏如果真的知情合谋,依法应予凌迟。而知情谋杀在有罪推定的清代,并不难得到证明。不过,此前的历次判决皆拟为绞监候,可能是考虑到其夫纵奸贪财,本身也存在过错,这也符合古代情法两便的传统。因此,刑部的坚持,也不无道理。
本来此案皇帝已经下令刑部会同九卿、科道会审和再议,从程序上看,既符合重案集议的传统,又穷尽了制度化的秋审救济措施,因此不应该再启争议。
但问题是,三尚书上奏造成的声势,使皇帝不得不程序再启。
不过,乾隆的考量并不是对宋氏裁判合法与否的问题,他认为:宋氏作为犯奸之妇在其夫被杀后,即拟以情实也不为过。这是对上奏者安慰剂式的回应,随之乾隆话锋一转:向来办理因奸谋死本夫之案,如审系本夫故纵卖奸者,虽由奸妇起意同谋,尚以斩决论罪,不拟凌迟,则奸妇之不知情者,其罪更当有间。
显然,乾隆的定调是宋氏不知情。针对宋氏目睹将其夫支解而不阻挡的论辩,乾隆驳称:“天下之不知大义身犯刑辟者不知凡几,尚不能尽以礼意相绳,何独与此等淫荡之妇而为之斤斤责备乎?”
心中主意已定,乾隆对上奏的三尚书软硬兼施。因为温福曾经承办此案,乾隆对其并未责备。不过,对託庸和素尔讷,乾隆就毫不留情了。他说:若系国计民生要务,满尚书独能持正,其必深为嘉许,但此等寻常谳牍,不值如此矫矫示异。接下来的话更让人感觉如芒在背:如果是意在从宽,或案犯亦系旗人,早就将你们治罪。最后,大学士刘统勋也挨了训:刑名是你专责,在託、素争辩时,不知委曲婉转、以衷一是,反而听其“两议”入奏,真是不识大体!于是,乾隆又令刘统勋与三尚书仍与九卿妥拟具奏。皇帝已经定调,臣子岂敢不遵?在恭听旨意之后,众臣皆格式化地奏称“感愧之诚、实难名状”,并决心各自改悔、虚衷集议。其结果自然不出意外,仍是缓决。
清代对重案实行会审,是希望通过有限的公开和多衙门的制约来防止法官滥权,但是,这种集议式审判并不一定会带来正义,因为众议并不能制度化地左右司法主导者的意志,而且也不符合司法专业化的要求。尤其是,对于皇帝而言,众议仅为备询,最终的结果仍然是乾纲独断。与圣意不一者,往往还会有不测的风险。虽然集众审判并不一定能带来真相或正义,但是,在传统中国,也确实没有更好的替代方式。因此,对于集众议的司法逻辑,我们在洞悉其弊的同时,也须抱以历史的同情。
(作者系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