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慧娟委员:应建立健全离婚冷静期的财产登记制度
2021-02-02 12:24:35 | 来源:新京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新增设的“离婚冷静期”条款一直为社会关注并持续引发热议。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自今年1月1日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可能在一些网友看来,冷静期的设置让离婚变难了,甚至因此产生了结婚恐惧。”在北京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来自妇联界别的市政协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马慧娟说,“这种担忧大可不必。”

  马慧娟表示,近年来,在一些大城市离婚率一路走高,“闪婚闪离”现象突出。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可以避免夫妻冲动型、草率型离婚,为离婚当事人留出时间思考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挽救危机婚姻。

  马慧娟说,其实,离婚冷静期是一项世界通用且经过实践证明有利于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婚姻法律制度。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过不同形式和名称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例如英国就规定了法定的离婚反省和考虑期。

  “当然,随着民法典施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尚待细化、明确。”马慧娟认为,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协议离婚都是冲动型,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具体落实层面还需进一步细化、区分。

  此外,应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冷静期隐匿、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当事人进入冷静期后的一定期间内,如实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必要时可快速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再者,马慧娟认为,离婚冷静期间的理性思考不应当只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我反思,还应介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帮助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对婚姻进行专门指导与规划。

  在马慧娟看来,民法典在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方面还有很多亮点,如对性骚扰的特征、形式、预防、处置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有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等。在儿童保护方面,如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列为同意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必备要件,充分体现了对儿童个人意志的尊重;明确将儿童列为家庭成员,并在其他条款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等。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