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漫主义时代的《自由引导人民》
在艺术史上,西方19世纪可作两个分期,19世纪前期的艺术思潮为浪漫主义,后期为现实主义。浪漫主义时期的浪漫,首先可以理解为一种个体的激情,如大仲马的小说《三个火枪手》、贝多芬的《英雄交响曲》中赞扬的个人英雄主义等等。
除了个体激情,革命浪漫和民族激情同样是19世纪浪漫主义的特点,如李斯特的《匈牙利狂想曲》、肖邦的《玛祖卡舞曲》等表现民族运动和民族解放的音乐作品,以及我们在图中所见的——画家德拉克洛瓦以法国七月革命为背景创作的油画《自由引导人民》。
法国画家德拉克洛瓦的《自由引导人民》,创作于1830年,现藏于法国巴黎卢浮宫。
画面中心的自由女神赤脚踏在地上,一手持带有刺刀的步枪,一手高举的三色旗,带领身后的人群冲锋陷阵。她身后参加战斗的人装扮不一,有的着礼帽、领巾,有的着粗布短衣,有的学生装扮,但都一样地注视着自由女神,手持武器奔跑跟随。自由女神的前面,尸体堆叠,象征着他们将要冲向危险和死亡,却没有畏惧。《自由引导人民》虽然以“自由”为题,但表达的自由是群体的自由,是以牺牲性命为代价的自由。
对《自由引导人民》中的革命浪漫和激烈对抗意义的自由的理解,应当回到欧洲狂飙突进运动、浪漫主义的年代。这一时期的自我认知、爱情感伤、革命的浪漫、挣扎的自由、回归自然、诗意朦胧、丰富的想象力,甚至残忍怪诞都可以折射到一个富于争议的人物身上,即启蒙思想家、浪漫之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领袖——卢梭。
爱弥尔的自由与卢梭对公意国家的构想
1712年,卢梭出生在一个钟表匠家庭,出生那天他的母亲因难产去世。卢梭没有在学校接受过完整、系统的教育,他的才华完全来自他爱读书的天性。1749年,卢梭看到第戎科学院征稿启事,写了《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纯朴》,一文成名。卢梭指出,科学艺术的发展并不必然地导致文明,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奢侈、享受和财富追逐的道德堕落。这个思想成为卢梭一系列著作的开端。
1753年,卢梭再次应第戎科学院征文,完成《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一文,虽然这篇文章没有再次获奖,但是卢梭讲述的,一个人如何从自我幸福的自由状态,发展到与他人结合所导致的奴役和一系列不幸,具有令人惊讶的想象力,且又如此真实:“从一个人需要别人帮助之时开始,从他感到一个人拥有两个人的食物是大有好处开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就不存在了,私有财产的观念便开始形成。”
当卢梭如此发现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他便开始思考改变人和社会的方式。《爱弥儿》讲述了卢梭通过改变教育理念和方式塑造的理想的人,一个想象出来的并在此教育理念中长大的孩子——爱弥儿;《社会契约论》则讲述了卢梭通过重建社会秩序塑造的理想状态下人的联合。
卢梭的教育理念,特别强调通过保护和培养人用造物主赋予的、自我的主观感受去获得知识的能力;在这种教育观念下成长起来的爱弥儿,获得的是拥有自我判断能力的自由,他对自我和世界的认识,完全来自于自己,而不是通过他人的偏见、权威的论断、约定俗成的做法或制度等级给予的观念。
公意的产生,正基于此。为了保护爱弥尔的自由,避免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控制和奴役(无论这种控制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通过物还是通过观念),卢梭指出——可以把这种不可避免的控制交付给一个非具体人格的权威,即公意——“每个结合者以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全部奉献出来。”
在公意状态下,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控制确实消除了,但另一种控制产生了,卢梭这样说,“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使得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卢梭并不认为这种控制的可怕,因为他在说这番话时,预设了公意永远正确。公意不同于民意,但公意来源于民意,它来源于所有成员对于同一问题发表看法之后汇集的共识部分。
思考卢梭对自由与公意的论说,似乎存在这样一些令人费解的问题,因为永远不可能完全汇集一个群体内部所有成员充分表达的意见,而且,既然人民的考虑不会永远正确,那么如何肯定来自人民意见的公意就一定永远公正?以及被迫使的自由还可以称为自由吗?
卢梭的爱弥儿形象和公意国家的构思,在其时代感染了一批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力的追随者,特别是他的人民主权学说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奴役、枷锁和不平等伴随着人类社会,启蒙时代底层者的负担不见得比以前更重,但当启蒙者唤醒了人们对束缚和压迫的感受力,对自由的渴望便成为挣脱、打破、颠覆的动力。但是,当打破了从前的制度枷锁,从德拉克洛瓦画中获得了自由的人们,如何在新的联合中获得卢梭构想的“服从公意”的自由而不至于产生新的枷锁?
法治与公意之下自由的实现
在古典的正义理论和政治理论中,思想家谈论更多的不是自由而是秩序,一种高尚的、幸福的状态,无论是个人的状态还是社会的状态,都在于理性的统治,理性相对于欲望、偏私的支配,对于个人来说,就是理性主宰、控制欲望、情感;对于社会、城邦来说,法律是理性的凝结,通过法治可以排除个人的偏私,实现裁判的中道。
在柏拉图的《斐德罗篇》中,人被比喻为双驾马车,驾车者是理智,驾车的两匹马,一匹代表情感,另一匹代表欲望。正义状态便是通过理性的节制达成的。在柏拉图看来(虽然他没有涉及自由这个词),为所欲为的欲望,并不是自由,相反,是人受到外在诱使,被欲望牵引的奴役状态。真正的自由,恰恰是通过自制获得的秩序状态,他自觉地明确一种道德主体应当呈现的存在方式,通过规则控制欲望、快感各种激情,建立自我控制的节制的生活方式。
在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中,对于如此的自由的理解,也就是在一种限制层面的自由的理解,与上述古希腊思想家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自由不是任意而是限制。与古典正义理论不同的是,启蒙思想家探讨更多自由的内容,侧重获得个体自由的外在侵犯因素的限制,这些外在可能的侵犯因素一方面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则是个体权利的滥用。
在启蒙思想家洛克的政治法律理论中,社会、国家、法律的目的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同一的关系。法律通过限制和阻止权力以及权利的滥用,确认和保护个体的自由。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天赋权利,就必须将权力分离,以权力制约权力。同样,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在其代表作《论自由》中明确指出,他所讨论的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他总结法国大革命中的暴乱说,为了防止社会本身成为暴君,产生对个体的压迫和奴役,必须有某些行为准则,这些准则作为强制和限制,获得普遍的遵守,才会产生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产生人的个性。英国现代政治思想家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一书,总结了19世纪的自由主义的思潮,他引述洛克的观点说,自由的第一步,正是要求法治。“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正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换言之,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
当我们从文献中抽身,重新审视浪漫主义画家创作的《自由引导人民》之中的自由和浪漫,我们似乎获得一种反思和批评的眼光——因为无论个体的自由还是社会的自由,通过自制和法治获得的自由,都应当源于理性、节制,而非激情和任意。一切缺乏这种限制精神的自由,都会导致自由的反面。这正是法国大革命的教训,一方面高呼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口号,另一方面却在这种颠覆一切、去改变一切的激情中,产生了更加暴虐的杀戮和伤害。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