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梳理法律心理学的学术发展史,专心回顾与思考这门学科的历史价值,希望就其在普及、应用与发展的状况不尽如人意的缘由上追根溯源。作为一门有着140年历史并且被人们耳熟能详的“显学”,心理学在法律领域的推广与应用差强人意,与行为经济学、认知科学、管理学、教育心理学等有着强大心理学内涵并且对人类社会发展功不可没的交叉类学科相比,差距明显。
心理学以研究人类的心理现象、精神功能和行为的发生、发展规律为己任,应该说有人的地方就有它的用武之地。法律领域的外延广阔,属于“思维密集型产业”,法律本身也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为目的的规范。而令人费解的是,心理学介入法律领域的研究历史几乎与心理学的历史同步,但其被法学界的接受程度却长期处于徘徊状态,至今仍然是在方法论层面如临床技术而非认识论层面对法律界产生有限的影响。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为摆脱困境,寻求自我,法律心理学界也在不断从自身反思,比较有共识的认识大体可以总结为三点:一是学科思维方式上的差别。法学以逻辑、经验、定性为基底,心理学以实证、数据、定量为依据。二是语境上的各说各话,至今缺少令二者共识的概念,对同一个现象使用不同的表述。三是法律心理学界的微观研究只能涉足法学领地的个别角落,视角上的短板影响到学科的长足发展。还有一点是我个人长期以来深有感触但又不敢轻言的,那就是法律与政治高度关联,政治与统治密不可分。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身处上层建筑的高屋建瓴,限制了它接受相邻学科观念与知识的主动性,特别是那些别生枝节的观点。
我本人是法学专业的学术背景,大二开始对青少年犯罪心理有兴趣,毕业时经罗大华老师“钦点”进入法律心理学、犯罪心理学领地,如果对自己的“原生家庭”攻瑕指失似乎不太合适,多年来寻求同道者的想法有,但结果差。机缘巧合,学生向我推荐了他与刘静坤老师共同翻译的这本由刑事侦查学先驱、法学家、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在1897年出版的第一版《犯罪心理学》,并且把写序这一神圣的工作交代给我,手捧经典、咬文嚼字,竟然豁然贯通。125年前,这位也是法学背景的刑事侦查与犯罪学先哲,已经为心理学介入司法的必要性给出了充分的注脚。这本呈现给法官、法律工作者、法科学生的犯罪与司法心理学巨著的出发点,竟然是曾经担任过法官的汉斯·格罗斯从反思司法与执法中的各类不公平、不公正而引发的深层次思考。
客观,是贯穿本书始终的关键词,这也是一个严谨的刑侦专家最基本的秉性。汉斯·格罗斯说:“我们已经意识到,要想准确理解现有科学的基本理念,不能寄希望于既定的方法论;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犯罪学家要想查明事实真相,不能寄希望于周遭事物表象上的真实性。我们有义务确保这些事物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只有熟悉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并知晓如何在实践中运用这些原理,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在这段论述中,倡导创新、不依赖经验与相信表象、使用心理学已经掌握的有关人的心理规律从事司法等前瞻性论断,时至今日仍然对法学界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汉斯·格罗斯说:“让我们铭记这个基本原则:从证人(这一主要证据来源)那里,犯罪学家获得的更多是主观推断而非观察结论,这是我们在实践中屡次犯错的根源。我们在宣誓作证程序中反复强调,证人只能陈述其所亲身感知的事实;对证据进行推理是法官的职责。但是我们并未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实际上,证人所宣称的事实和感知的内容,很多都不过是未经确证的主观判断,尽管证人在作证时态度极其诚恳,但其并未提供确切的真相。”如何真正实现客观,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汉斯·格罗斯为法学界指出了运用心理学知识的光明大道。这不禁让我想起另一位被誉为“司法心理学之父”的有心理学背景的大咖──德国心理学家H.闵斯特伯格。他的心理学巨著《在证人席上》(1908年第一版)从错觉、目击证人的记忆、识别犯罪、情绪的痕迹、不实供述、法庭上的暗示、催眠与犯罪、犯罪预防八个方面论证了用当时实验心理学中有关错觉、记忆、情绪等的知识乃至实验方法对解决司法公平公正和预防犯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该书也拉开了法学与心理学互补共赢的序幕。可惜的是,H.闵斯特伯格远没有汉斯·格罗斯在法学界的权威地位,虽然带着雪中送炭的初衷上路,却由于夸大了心理学的价值,甚至提出由心理学家评估法官资格等在今天看来也属于天鹅之梦的理想主义理念而铩羽而归。
简言之,心理学难以介入法律,抑或说法学界不愿意接受心理学,导致法律心理学即便已有140年历史却仍然无法枝繁叶茂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这门学科所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在我们国家。回望历史,欧美等国的法律心理学、司法心理学定位与中国有一定区别,前者的价值取向是从当事人包括犯罪人的权利出发,从减少与避免执法者、司法者恣意裁判的层面发挥心理学的科学价值,进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后者由于发展尚为初级阶段,价值取向是服务于执法与司法系统,利用心理学知识提高工作效率,这种附属身份影响了中国法律心理学独立人格的养成,也就没有了敢于说不的可能性,作为一门锦上添花的学科我们可以天长地久,但是如果我们还兼顾褒善贬恶、弹射利病的功效就不太招人喜欢了。
希望读者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读者能有兴趣翻阅本书,我认为您会感到开卷有益。首先,本书作者的复合性知识结构在今天仍有榜样的意义。作为法学背景的学者,作者不仅擅长以物理学、化学、生理学为基础知识的刑事侦查学,还畅游于以生物学、统计学、实验为基底的心理学领域。他高度非凡的上位思考也就能够说服人。其次,本书在犯罪心理学、刑事司法心理学界有相当的历史地位。但它不是我们今天按照心理学范式完成的法学家问、心理学家答的解读性著作,而是充满内省与思辨,由法学家自己审视自身的反思性著作,目的是如何实现最大的公平公正。这对于任何时代的法律工作者来说都是不可多得的“警世名言”。最后,本书用了很大的篇幅去细化讨论被审查人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客观情况,从心理到行为,从生理因素到环境因素,构建了其后犯罪心理研究的雏形。阅读本书还应回到当时的历史时期,更应考究的不是其心理学观点的对错,而是应把作者看作一位启蒙者、反思者、设计师,从中去看法律心理学的历史,去悟法律领域应该从谏如流拥抱心理学的必要性。
感谢两位译者,有胆量翻译这本历史价值非凡的巨著,令我们每一位从事法律心理学工作的人更加有了努力的自信与勇气。
(本文系《犯罪心理学》一书的序言,略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