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特殊执行:销毁12600套切菜器
2021-01-27 11:01: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 宁 金 首 方永明
 

  “感谢贵院为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维护中国司法环境所做的杰出贡献。”

  2020年10月15日下午,德国杰尼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尼斯公司)的两名代理律师专程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信中如是写道。没有华丽的辞藻,一张信纸上却饱含了发自肺腑的感谢之情,这封感谢信中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故事呢?

  海关查扣引出一起侵权案

  杰尼斯公司是一家多年来自主研发家用厨具的德国公司,拥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号的蔬菜切菜器是其主打产品之一。

  2018年8月23日,宁波海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一批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拟出口至欧洲某国的切菜器。因该批货物与系统备案的杰尼斯公司商标近似,可能涉嫌侵害杰尼斯公司知识产权,海关当即作出了扣留决定,并及时通知了杰尼斯公司。

  杰尼斯公司随后发现上述切菜器还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宁波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进出口公司立刻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判令宁波海关销毁已扣押的全部侵权产品。

  杰尼斯公司还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随后法院依法对扣留在海关仓库的12600套切菜器进行了查封。

  宁波中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判决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杰尼斯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考虑到宁波海关并非案件当事人、亦非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法院判决驳回了杰尼斯公司要求海关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

  侵权产品销毁成难题

  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却发现被执行人早已不在原址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原扣押在海关仓库的切菜器,因为属于侵权产品,也不能拍卖或抵债。

  相比于赔偿款的执行,作为专利权人,杰尼斯公司更关注被查封侵权产品能否销毁的问题。如果不及时销毁,侵权产品可能流入市场,后果不堪设想。由于判决中无此项内容,法院无权代为销毁,执行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2020年9月16日,杰尼斯公司向宁波中院寄来了一封求助信: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保护专利权,杰尼斯公司向宁波中院申请销毁上述侵权产品,并愿意承担仓储、销毁费用。

  宁波中院对上述申请高度重视。但侵权产品扣押在海关,由谁牵头负责更为合适?9月25日,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宇,知产审判庭庭长陈晴,以及执行局副局长金首一起来到宁波海关,协商涉案产品销毁事宜。

  宁波海关表示,经调查,海关无法认定该批货物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且已作出不予认定侵权决定书,其行政程序已结束,无法重新启动程序予以处罚和作出销毁决定。

  同时,宁波海关指出,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是国际知名的厨具公司,属于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单位,宁波海关愿意作为法院的协助执行单位,联系专业公司对侵权产品进行销毁。

  1万余件切菜器终销毁

  鉴于海关无法重启行政程序,宁波中院启动了对杰尼斯公司提出的销毁申请的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进出口公司被扣押在海关的切菜器系侵权产品,且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也不宜进入商业渠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

  宁波中院作出裁定:销毁该院查封并由海关协助执行的进出口公司所有的切菜器12600个。仓储费、销毁费由杰尼斯公司承担。

  宁波中院将上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海关。最终,海关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将涉案侵权产品12600套切菜器依法销毁。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