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开展各项工作,聚焦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给我们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能成为只会出具裁判文书的机器,法院也不能以在裁判文书上盖章作为结案的标志。法院和法官应将自己打造成为全能型的矛盾纠纷化解高手,在办理各种案件时,立审执不同环节和部门能够协调联动,无缝对接,确保像霍元甲的“迷踪拳”那样不拘泥于规定动作和惯常套路,做到行神合一,收放自如,见招拆招,招招制敌,结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最有利于矛盾化解的阶段将案件彻底办结。
(一)“立审执”联动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
无论是“三大审判”还是“执行”工作,其最终目的就是围绕当事人的诉求彻底化解矛盾,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这个目标不单是某个阶段的,而是包括立案、审判、执行等不同阶段及不同工作领域的共同目标。因为只有将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盘棋,凝聚合力,才能更具有战斗力,才能有利于从整体上化解矛盾,用足用活法律手段、风俗习惯及伦理道德,从而更加公平高效地解决当事人的诉求。
当前,许多法院往往把立案、审判、执行分割开来,没有形成一盘棋的整体意识。如立案庭只是简单地为了立案而追求快速立案,以为方便人民群众立案就是立案工作的核心,完全不考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如何得以妥善处理。如果我们法院在立案时除快速立案,方便人民群众立案的同时,能够添加上化解矛盾,把当事人的诉求的解决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在法院工作的每个环节中都体现着随时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而不是各自为政,将矛盾往下一个环节推,那么将会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数量。我们不仅注重公平、公正、高效、廉洁,更加注重实效,让人民群众有满满的司法获得感。
此外,为了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兰考法院高度重视诉讼财产保全工作,引导当事人在立案时进行诉讼保全,通过在裁判前对潜在的被执行人财产加以固定,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诉讼财产保全对解决执行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兰考法院通过激活诉前保全制度,强化保全措施,创新保全模式,强化线下保全和动态查控措施,健全财产保全工作机制,有效促进了案件审判阶段调撤率的提升,案件执行案件数大幅度减少,实际执结率与执行完毕率不断攀升。
(二)强化诉讼案件当庭清结和自动履行工作
兰考法院推到立审执联动的核心即为要求将矛盾化解工作前置,而不是要等到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才想起如何从实然层面实现案结事了。其基本工作思路是,在那个环节更有利于案件的履行的或者能够履行就在那个环节解决当事人的诉求,不一定非等到进入执行局了再去执行。这样,我们法院在立案阶段解决将会解决一批执行案件,在审理阶段利用好时期又化解一批执行案件。在当事人有能力偿还或履行时及时实现当事人的诉求,才能充分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立案、审判和执行之间相互联动,形成合力,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比立案、审判和执行等不同阶段单打独斗更具有战斗力。为进一步强化诉讼案件当庭清结和自动履行工作,督促案件承办人及辅助人员灵活运用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切实提高审判执行实效,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兰考法院制定了《关于当庭清结和自动履行的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应将当庭清结或自动履行为最高工作目标理念。所谓当庭清结是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案人员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后,当事人直接履行全部义务而结案的。自动履行是指案件裁判后,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庭清结和自动履行旨在强化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引导和督促功能。法官不但能够及时做出判决或者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还要督促引导当事人履行判决或调解义务,而不能直接将案件推向执行环节。也就是说,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首先督促当事人当庭清结,未能当庭清结的,应跟踪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形成执行案件数量。办案人员对审结的未当庭清结的案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或届满后联系当事人,督促其自动履行。兰考法院还将当庭清结和自动履行纳入员额审判法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即当庭清结和自动履行一件案件相当于审结一个案件的工作量,如果法官在审结案件的同时能够通过当庭情结或自动履行的方式将案件化解在执行前,则按照审结两个案件予以考核和奖励。这样能有效提高员额审判法官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减少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
(三)健全“审执”工作联动机制,创新“审执”协调配合运行模式
长期以来,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三者并未有效衔接,负责审判的法官在审理时对案件执行的可能性缺少考量,导致一部分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的认为执行就是执行局的事情,但若片面强调执行难,无异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因为将审判庭的法官转入到执行局后,这样不仅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并未真正实现矛盾的有效化解,并非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兰考法院根据业务庭类型的差异分别建立审判、执行相互对接的固定搭配关系,明确分工与协作事项,实现保全、送达、固定证据、审理、调解和执行等多个阶段之间的无缝对接。同时,以团队为单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模式的另一个优势是在多人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中,参与者之间在相互配合的同时,也实现了互相监督和制约。审执工作联动机制在实施路径上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行到现场直接送达制度,及时摸清被告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在诉讼文书送达环节,审判和执行阶段的工作人员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在审理阶段认真查控被告的财产情况较之在执行阶段查控财产显然会容易许多。因此,应当将执行阶段的一切手段依法前置到立案和诉讼阶段,这些手段的实施由执行局人员做,这样对执行案件和审理案件均有好处。在审理阶段可以有利于案结事了,同时方便案件执行,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其次,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实行3+10速裁团队运作模式。按照我院案件繁简分流运行机制,案件进行两次分流,第一次由立案庭随机将所立案件分给速裁庭的员额法官手中进行筛选。速裁庭员额法官依照案件繁简标准进行甄别,将疑难案件交由立案庭二次分案到院民事员额法官手中,由其对剩余约30%的繁案实行精审判,我院现有三个速裁庭,每个速裁庭配设员额法官3人和3名书记员,并配备执行员、法官助理和法警共计7人组成的团队协助法官进行案件审理及调解工作,原则上每名员额法官可指挥该7人组团队进行本庭各类法律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通知当事人、固定证据等。7人组团队通过协助法官办案,能够提前了解被告的财产状况、生活圈子及活动规律,同时持续关注案件审理情况,为执行时及时找到被执行人和固定财产做准备,从而把员额法官从琐碎的事物中解放出来,为专心办案打下坚实基础。办案法官在案件履行期限临近届满的,负责及时提醒、督促被告自动履行,并告知不按期履行的法律后果。对于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办案法官负责判后答疑,协助执行人员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再次,在人民法庭实行3+8团队运作模式。每个法庭配备3名员额法官及8名由执行员、法警、书记员组成的辅助人员。员额法官负责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8名辅助人员协助案件审判与执行工作,统一服从员额法官指挥。在执行阶段,三名员额法官互相协调监督,交叉执行另一方审理的案件。最后,在法院实行民事审判团队+执行组运行模式。两个民事审判庭分别设立4名员额法官及4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和6名执行人员(含法警)的执行组,执行组在员额法官的指挥下协助对案件的送达、对前期财产保全工作的检查与完善,审判团队协助执行人员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上述团队协助模式一方面下沉了执行力量和法警警力,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审判和执行的配合与制约,确保案件尽量化解在执行前,提高执行效率。(作者为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