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大秦赋》背后的军事法律
2021-01-22 09:49: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鹏
 

  前不久热播的大型历史剧《大秦赋》,全景展现了秦朝平灭六国、一统天下的历史图景。秦能从秦国改版升级为秦朝,成为中国第一个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国家,秦军军力的强大是重要原因。而秦军提升战力的关键,则在于其军事法律的完善和依法治军的理念。

  商鞅变法与军功爵法

  《大秦赋》刚播出时,观众就打出了超高分,这与第一集秦军围攻邯郸情节有直接关系。这些情节完美地还原了秦军超强的战斗力和当时的军事法律制度。

  战国末年,秦军战力天下无双,有“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之说。但秦军战斗力的提升有一个历史过程。

  战国初期,魏国无敌于天下,秦国被魏国强力压制,几十年不敢东出函谷关半步。直到魏国弃之不用的商鞅来到秦国开展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秦国才强大起来。

  商鞅变法诸多措施中,让秦军战斗力直接跨上新台阶的就是军功爵法,即按照军功享受爵位、田宅、食邑等各项政治经济生活待遇的法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商鞅确立的军功爵共有十八个层级。秦国百姓只要踊跃参军,能打善战,在对外战争中立下军功,便可依据功劳大小授予不同的爵位,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逐级晋爵。根据《军爵律》,官府奴婢立下战功,可免除奴隶身份得到爵位;庶人可以用军功爵赎买父母、妻子等家人的奴隶身份。而那些不将热血洒在敌人身上,反而对同胞下狠手者,根据罪行轻重,分别判处不同刑罚。

  这就是用法律鼓励秦国百姓跟随国家战略一致对外,避免内斗造成政治、社会不稳。更关键的是,军功爵法把改革利刃砍向统治阶层,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宗室子孙没有军功者,一律将名字从王室玉牒上抹去,废除宗室贵族世代享有官位的天然特权。

  商鞅军功爵法改革,重新确立了秦国的等级秩序,“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让有军功者富贵荣华,而无军功之人即使家财万贯,也没有任何政治社会地位。

  通过富国强兵的立法价值取向,借助厚赏严罚的制度设计,促使百姓尚武民风转化为军队作战意志,有效激发了秦军战斗精神。

  出土秦简与军法条款

  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的秦简上记载的法律条文,也对戍役征发、兵员补充、士卒训练、战争指挥、军队纪律、功劳计算、军马饲养和战争勤务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显示秦国军事立法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

  《大秦赋》中秦军装备的弩机战力之强,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弩机射程远,杀伤力强,是秦军大兵团作战时杀伤敌军的利器。秦朝军法对士兵发射弩机的战术训练有专门规定,《秦律杂抄·除吏律》载,“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士吏”“发弩啬夫”等基层军官如果不按规定组织士兵“发弩”进行军事训练,或者“发弩”射不中目标,中级军官“尉”就要罚款两件甲衣。如果是军官却荒废训练,射不中目标,不但罚款两件甲衣,更要免去军职。

  战国时期,北方沿边国家都极为重视骑兵建设,秦国尤其如此。秦军有专门针对战马驯养的法条,《秦律杂抄》载,“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蓦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废”。即各县送交军队的“蓦马”如果训练不合格,不能达到骑兵作战要求,县里专门负责管马匹的官员司马要罚款两件甲衣;县令与其副手县丞,要负领导责任,各罚款一件甲衣。马匹如果经军队考核鉴定为下等殿后,县令、县丞罚款两件甲衣;司马不仅要罚款两件甲衣,还要免除职务。

  陈胜起义与失期皆斩

  秦朝灭亡的导火索是陈胜吴广起义,根据传统史料记载,这一起义的重要诱因是秦朝军法的残酷。秦二世元年七月,陈胜、吴广带领九百人前往渔阳(今北京一带)戍守,路过大泽乡时,因连天大雨,道路不通,无法按期抵达,二人遂以“失期,法皆斩”的理由号召九百人就地起义,由此掀开轰轰烈烈的秦末农民大起义序幕。

  但秦朝军法真的严苛到不能按期到达约定地点,全部士卒就要处死吗?

  秦汉军法实践中确有“失期当斩”的案例,如张骞“为将军,出右北平,失期,当斩,赎为庶人”,公孙敖“以将军出北地,后骠骑期,当斩,赎为庶人”等。但这些案例都发生在战争状态中,而且只是要处斩因指挥失误造成失期而影响战局的军队主帅。对于普通士卒,并没有“失期皆斩”的军法条款。且陈胜等九百人是被征发的戍卒,由于尚未到戍地,还没成为军人,即使失期,也不能依据军法处置,只能按照征发徭役的《徭律》《戍律》进行审断。

  根据《云梦秦简》中保存的《秦律十八种·徭律》,“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不服从朝廷的徭役征发或不能按期启程,罚款两件甲衣;“失期三日到五日,谇”,耽误三至五天到达服役地点,严厉批评;“六日到旬,赀一盾”,失期六天到十天,罚款一个盾牌;“过旬,赀一甲”,失期十天,罚款一件甲衣。

  而根据《岳麓秦简》记载,“郡守及县官各以其事难易、道里远近,善为期。有失期及窃去其事者,自一日以到十日,赀二甲;过十日赎耐;过三月耐为隶臣”。郡县主要官吏要根据征伐徭役事务难易程度及本县距离服徭役地点远近,分别制定合理的集结期限。戍卒失期十日罚款两件甲衣,失期三月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失期超过三月则充作官府奴婢。

  可见,即使按照秦律最严格的规定,陈胜、吴广他们迟到时间再长,也不会被全部处死。秦汉时期,普通百姓的文化水平较低,一些官吏对法律条文也不甚清楚,这就给陈胜、吴广故意曲解法律提供了机会。

  有学者认为,“在不知道‘失期法皆斩’的法律规定下,陈胜把‘失期皆斩’同人们耳濡目染的‘戍死者固十有六七’联在一起进行号召,当然是容易激起人民的反抗情绪的。而陈胜提出的‘失期皆斩’不是秦朝的法律内容,它与‘鱼腹丹书’‘篝火狐鸣’‘诈称公子扶苏’等一样,只是一种发动起义的策略手段。”

  当然,陈胜、吴广之所以有“失期皆斩”的认识,也有可能是因为他们对秦法不太熟悉,对秦法的理解出现偏差。有学者就指出,陈胜、吴广出身楚地,“受到旧楚国法律、习俗的影响根深蒂固,而秦统一六国只十余年,秦法的颁行或尚未深入基层与人心”。陈胜、吴广不仅混淆了秦律与军法,甚至还有可能认为自己身为九百人首领屯长,失期会受到军法制裁,由此产生误解。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