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法律援助法草案首次亮相。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程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61条,旨在通过立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公正司法。
对于法律援助的定义,草案规定,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同时明确,法律援助对象除经济困难公民外,还包括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限于公民)。
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草案规定,包括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苏军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总结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草案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适当扩大。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外,草案增加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两种情形。
此外,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草案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今后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供了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草案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的一种服务形式,并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保障值班律师履职,有关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第四章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通知指派、权利告知等义务,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济困难审查、决定和指派、办理情况报告等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形。同时,对法律援助人员工作规范、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援助、救济程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法律援助属于国家责任,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设置保障措施一章,对总体发展要求、经费保障、培训、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