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今天上午,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2条。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对于家庭教育的实施,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在家庭教育的促进方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出现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况,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督促令;拒不改正的,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
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到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根据情节可以予以训诫,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督促令;拒不改正的,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同时还规定了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