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拳打脚踢 还有哪些家庭暴力?
2021-01-19 11:16: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被前任恐吓算不算家暴?恶意降低生活费是家暴吗?不动手光动嘴辱骂家庭成员是否构成家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5周年之际,1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在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除了拳打脚踢等伤害身体的暴力行为外,侮辱、谩骂、恐吓、恶意降低生活费等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行为,也属于家暴行为,被严令禁止。

  恶意降低生活费也算家庭暴力

  小琳和小亮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夫妻婚后对家庭事务进行分工,丈夫小亮负责外出工作赚取家庭生活费用,妻子小琳当全职太太照顾家人饮食起居。

  自2010年起,小琳和小亮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小亮提出离婚,遭到小琳反对。小亮遂将小琳母子的生活费用从原来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小琳仍不同意与丈夫离婚。

  2019年5月,小亮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小亮再次将小琳母子的生活费用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图迫使小琳同意与其解除夫妻关系。

  因丈夫支付的生活费用无法负担自己与儿子的日常生活开支,给小琳母子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难及精神压力,小琳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丈夫停止侵害行为,按月足额支付生活费用。

  法院裁定:小亮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于每月30日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支付小琳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如小亮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有扶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故意不满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借此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常活动,达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对施暴人服从的,此类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经济控制,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以爱的名义进行精神控制构成家庭暴力

  2012年,大学毕业不久的小美与小斌相识后,很快坠入爱河,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2013年3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然而,婚后双方因性格、年龄、文化水平的差异,导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婚后几个月,两人便开始了分居生活。

  分居期间,小斌多次到小美的居所与之打架,小斌扬言要伤害小美及其家人。虽然警方介入调解,但两人也没能和好。

  小美因恐惧躲藏了起来。在此期间,小斌在小美工作的地方及小美父母住所地张贴大字报寻找小美,还不断给小美发信息、打电话进行威胁。

  小美实在是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两次起诉请求离婚,小斌以非常爱小美,离开她不能活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和好。2016年,小美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原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后来,小斌为了保住这段婚姻,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小美与小斌在共同生活时多次发生打架纠纷。分居后,小斌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小美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特征。

  依照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精神,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非法跟踪骚扰妻子属精神暴力

  小乐与小强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以来,丈夫小强多次殴打、威胁小乐,还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跟踪设备,长期对小乐进行跟踪、定位,并冻结小乐的私人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严重干扰了小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忍无可忍的小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强离婚。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友在诉讼阶段遭受非法侵害,小乐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小强骚扰、跟踪申请人。

  法院裁定:禁止小强殴打、威胁小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小强骚扰、跟踪小乐。

  法官说法:家庭暴力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有身体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精神暴力等。精神暴力的范畴囊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

  小强通过非法手段购买跟踪器材,不分昼夜定位小乐的日常行踪并跟踪小乐以及私自冻结小乐社交平台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小乐的正常生活,对其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故人民法院应当签发保护令禁止小强对小乐再进行骚扰、跟踪。

  儿媳多次辱骂公公也是家庭暴力

  73岁的张大明与儿媳王芳共同居住。两人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张大明声称共同生活期间,儿媳持续实施家庭暴力,他被多次辱骂,并留存了被辱骂的短信。

  为此,张大明多次报警,派出所亦多次出警。2018年8月,张大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王芳以各种方式辱骂、殴打、威胁申请人。

  法院裁定:禁止王芳谩骂、威胁张大明。

  法官说法:在实践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多是夫妻之间。而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还存在于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老年人在家庭中因身体和经济条件多处于弱势地位,更容易受到侵害。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被申请人多次辱骂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有短信、派出所出警记录、被申请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为维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法院作出了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遭遇前任恐吓、骚扰,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甜(女)与沈清(男)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恋爱关系结束后,心有不甘的沈清经常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对王甜进行威胁、辱骂。

  2020年7月,王甜报警称,沈清自2014年开始以公开双方的不雅照等手段威胁王甜不能跟他分手,否则让王甜身败名裂。此后,王甜到医院就医,门诊病历及测评结果载明:因长期受到前男友恐吓、骚扰,情绪低落、焦虑、紧张,测评结果为可能严重焦虑症状、可能严重抑郁等。为此,王甜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禁止沈清对王甜实施跟踪、威胁、骚扰、谩骂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法官说法: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系恋爱同居关系,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经常性地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威胁、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