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 是买卖还是赠与
2021-01-15 11:18: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况小建 习晨 廖诚伟
 

  【案情】

  陈某与聂某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陈某再婚前有一子小陈,聂某再婚前有一子小李,因此陈某与小李系继父子关系。2007年,陈某与聂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聂某。2016年2月,小李与聂某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给小李,陈某签字同意,现该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至今,陈某与聂某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问题,陈某一气之下向将小李诉至法院,索要购房款。

  【分歧】

  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赠与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关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陈某与聂某作为卖方在案涉房屋交易文契上签字,与买方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屋已经过户至小李名下,但小李至今未向陈某与聂某二人支付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聂某提出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关系,但聂某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属于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陈某与聂某对小李享有的共同债权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关系。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