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权利保障 完善救济程序
——江苏南京江宁区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权利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12-31 09:21: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严忠琴 等
 

  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以来,有效提升了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在监督制约和司法救济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影响了当事人对该程序的认同感。为完善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进一步激发小额诉讼程序活力,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按照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裁判时间,课题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因当事人就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申请再审而作出的2192份裁判文书,其中基层法院2022份,中级法院170份。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对程序的适用存在疑问。从申请再审理由看,当事人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的有1834件,占83.67%。此外,当事人认为被剥夺上诉权的有1141件,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有1354件,以法院未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组织、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为由的有446件。

  2.法院裁判对当事人诉求回应不够充分。从裁判文书说理情况看,针对当事人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的异议,文书中进行详细说理的有1244件,仅列明法律规定未作具体回应或简单表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有948件,分别占56.75%和43.25%。

  3.对于中级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裁判不够统一。170件由中级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认为其有管辖权的有131件,认为其没有管辖权的有38件,裁定本院提审的1件,分别占77.06%、22.35%和0.59%。

  4.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占比较大。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有1940件,启动再审的有113件,以终结审查、不予受理、不予审查、移送原审法院审查等方式结案的有139件,分别占88.50%、5.16%和6.34%。

  二、成因分析

  1.“一审终审”的立法理念与传统诉讼思维存在矛盾。“不服一审裁判可以上诉”的思维已经根深蒂固,当事人希望通过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保障自己的权利。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规定与这一传统思维有明显差异,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法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

  2.“高效快捷”的立法初衷与程序未能简化的反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可以在程序异议、起诉、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庭审流程等方面进行简化,而对照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在程序简化方面并没有太多差别,一些当事人认为无法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获得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对该程序的认同感较低。

  3.“一锤定音”的制度设计与救济程序不健全的困境。小额诉讼程序相关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对于如何认定“争议较大”、如何保障程序异议权、如何构建独特的再审程序,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一些法院在文书中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说理,当事人获得的程序救济不足。

  三、对策建议

  1.全面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要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还要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救济的权利,包括程序异议、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并告知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流程设计方面的快捷优势。为保障当事人充分了解和运用相关权利,通过立案大厅公告、庭前致电、当面释法等形式,做好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引导当事人接受和认同小额诉讼程序。

  2.切实提升审判工作效率。简化送达材料,可将庭前送达材料合并成《受理、举证通知书》和《应诉、举证通知书》两种,一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保障相关事项。简化送达流程,优先适用电子送达,降低送达用时。简化庭前准备,可将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举证期均设置为不超过7日,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的,以笔录形式固定并及时组织庭审,尽量缩减审理时间。简化审理流程,采用要素式审理,对批量案件实行示范诉讼。简化裁判文书,可仅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3.探索健全当事人异议制度。当事人在诉讼中针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异议成立,裁定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对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为使案件标的额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故意拆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于责任分配存在较大争议的;对于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由独任庭进行审查,且以裁定方式作出认定。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异议权,赋予当事人对于法院驳回异议申请裁定的复议权,且由立案庭审查复议。提出复议及审查的期限应相对较短,可分别设置为收到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后3日内和收到复议申请后3日内。复议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4.完善再审程序。基于“一审终审”的程序设计,从减少当事人讼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考虑,该类案件可一律由原审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当并启动再审的,对于再审的裁判,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课题组成员:严忠琴、史朝霞、王加骥、逯雅娟、孙长瑜)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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