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12月30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情况。
当前,长江禁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及渔获物认定鉴定等重点难点问题,亟需进一步解决。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在多次专题研究并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于2020年12月17日联合印发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介绍,《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健全机制三大部分,包含15条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关于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二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明确了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工作。⇨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同时,对涉案渔获物价值认定作出规定。三是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要求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四是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就加强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五是关于加强工作配合。《意见》规定,各部门要在加强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制约,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法惩治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犯罪。重点打击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重点打击团伙性、职业性、产业性危害长江生物资源犯罪;重点打击暴力抗法或者屡教不改者。同时,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手段、主观罪过、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薄弱环节的,及时提出有针对性、有建设性的司法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据了解,今年7月以来,公安部连续部署开展“长江禁渔2020”“百日攻坚”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7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00余名,查获涉案船只3900余艘、非法捕捞器具4.5万余套。各地共打掉“捕运销”犯罪团伙360余个,查禁贩销渠道1500余处。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将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借此机会,也向大家发起一个倡议。”发布会上,李京生表示,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长江禁渔工作中来,全面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社会氛围,用实际行动为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