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性侵低龄幼儿犯罪等提出建议
2020-12-25 10:10: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俏
 

  12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与会人员围绕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对性侵受害人的保护、冒名顶替上大学刑事处罚等问题展开讨论。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仍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低龄化、严重暴力化特征明显,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如何有效处理这一问题是本次刑法修改中的一个焦点和重点。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草案三审稿再次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特殊措施、经特定程序所作的个别下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勇说,草案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仍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从两方面入手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陈斯喜委员表示,草案三审稿的修改完善是值得肯定的。他同时坚持建议,要采取“恶意补足年龄”的办法来解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源于英美法系。根据这个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加重对性侵低龄幼儿犯罪处罚

  日前,韩国“素媛案”强奸犯被刑满释放,引发韩国民众的恐慌和各地网友的广泛关注。

  部分性犯罪实施者是知道未成年人年龄的,有的甚至是亲生父亲。“对这样的情形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才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足以震慑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的性犯罪。”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提出,草案增加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本来有特殊的保护职责,反倒侵害,应该要加重量刑。她同时建议将“猥亵不满10周岁的幼儿”纳入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更有力保护低龄幼儿。

  全国人大代表崔世平认为,保护受到猥亵、性侵的受害人,不应仅限于女性,根据现在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也应把男性、幼男列入受保护范围,体现男女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冒名顶替上大学,取得的学位是否有效?

  “冒名顶替的孩子也完成学业了,获得了相应的学历和学位,他获得的学历和学位有效无效?”对于草案规定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孙其信委员提出,要保护被冒名顶替的人的受教育权等权利,也要明确冒名顶替的人获得的学历和学位是否有效的问题。

  “刑法可能不涉及对学历学位有效性的处置,但后续与其他教育相关法律的衔接十分重要,建议在今后的相关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孙其信委员说。

  早日开展刑法典编纂工作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立法技术最高的就是刑法,民法典开启了我国法典化建设的新篇章。”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研究,早日开展我国刑法典的编纂工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典体系奠定基础。

  他同时表示,目前遇到重大社会案件,就有声音要求使用刑法予以规制。但“刑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实施的最后手段,是‘第二道防线’”。“刑罚似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如果动不动诉诸刑罚手段,对国家、对社会都不是好事。只有在穷尽民事、行政手段,且通过对现有刑法解释也处理不了时,才应该考虑修改刑法。

  刘修文委员提出,希望有关部门坚持科学立法,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并通过普法、新闻宣传等适当方式,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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