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时代活力
2020-12-24 08:39: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旻 魏雯珺
 

  12月4日,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度学术论文评选结果揭晓,涉及苏绣、民间文化传承、老字号、中医药技术及配方司法保护的多篇论文获得年会高级别奖项。

  “此次年会论文征集主题是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入选的78篇高质量论文中法院撰写的占大多数,体现出全省三级法院对传统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理性探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嫒珍表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国家战略,推动科技自立自强、推动传统文化创新发展是知产保护的时代主题,也是江苏知产审判及研究聚焦、聚力的方向。”

  明确权利边界,带来手工艺新的生长点

  著名苏绣艺人濮凤娟带领8名绣娘耗时1年绣完的《华清浴妃图》多次获得国家级刺绣艺术大奖,但也因此被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来,此前画家曹新华出版的个人画集中就包括工笔画《华清浴妃图》,这幅画正是苏绣作品《华清浴妃图》的底稿。曹新华以濮凤娟侵犯其画作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绣品以画作为底稿,但经过绣线、绣层的改编,已形成新的表达。濮凤娟依画制作的绣品属于艺术再创作行为,实质是对曹新华画作的改编。但其事先并未获得曹新华许可,且改编后的绣品用于商业经营也未向曹新华支付报酬,侵犯了曹新华对画作《华清浴妃图》享有的改编权。一审判决濮凤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曹新华经济损失22万元,并通过媒体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曹新华赔礼道歉。

  “判决同时强调,苏绣绣品经过刺绣艺人创造性劳动,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曹新华要求销毁被控绣品《华清浴妃图》的主张不成立,濮凤娟对于该绣品享有著作权。”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苏州中院副院长王燕仓说。

  传统文化创新发展,其借用、化用的灵感和创作来源往往是其他类优质的文化艺术作品。知产审判中如何厘定这些“用”的权利边界?此次获年会一等奖论文《传统苏绣文化传承中的再创作问题研究》为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课题组完成,课题组成员游冰峰认为:“一方面保护底稿等权利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对苏绣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鼓励、支持和保护应该是传统文化知产保护的方向。”

  论文评选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上报论文《马庄香包知识产权保护与研发路径探索》让人眼前一亮。论文中提到,在村集体的带动下,马庄人开始深耕香包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村委领导带领大家在2018年就开始积极筹划围绕香包中的中药成分和香包的形状图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如今马庄村已经在超过40个商品类别中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香包式样地铁卡等系列产品已达到60多个种类。

  “可以说,小小香包,让马庄村有了一张知识产权新名片。”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史乃兴称赞论文的接地气,“论文的调研不仅充分呈现了预防在先的知产保护成功案例,同时看到了基层治理者正在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建立救济途径,推动民间艺术延绵发展

  近日,镇江丹徒三山中学师生发现荧屏热播的电视连续剧《王大花的革命生涯》背景音乐大量使用与南乡田歌相似的旋律,于是向本地民生频道反映。民生频道携学校师生一起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寻求救济途径。

  丹徒南乡是吴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南乡田歌是丹徒的先民们在劳动中即兴自发创作的“劳动号子”,口耳相传,传唱至今。

  镇江中院民三庭庭长王成瑶介绍:“当时师生们提出的问题为南乡田歌的旋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由谁主张权利,对于南乡田歌知产保护其内容和边界又在哪里。”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目前我国对民间音乐进行法律保护已取得共识,但是采用何种法律、通过何种方式保护,在立法上仍未予以明确。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音乐的保护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实践中往往是民间音乐的改编者、汇编者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寻求个人权利保护,而大量涉民间音乐的纠纷因权利主体和起诉主体等问题未能进入法院大门之内。即使涉民间音乐的纠纷进入司法审判环节,不同法官对于其著作权保护的态度也不一样。

  受南乡田歌等民间音乐救济途径寻找的启发,王成瑶领衔的镇江中院课题组此次提交论文《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途径》。论文分析了民间音乐著作权法保护存在的障碍,即权利主体、保护客体、保护期限等问题,提出与国际接轨,将民间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这一思路,并围绕权利主体、维权主体、预先许可制度等进行初步的制度设计。

  江苏高院知产庭指出,在保护期限问题中,著作权法规定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但民间音乐具有延续性,有些甚至有千百年历史,以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来约束民间音乐,显然不利于其传承与保护。

  “在传统文化保护上应当与国际接轨,防止一些国家利用所确立的知识产权规则,恣意掠夺中国的文学艺术资源进行商业开发,”江苏高院知产庭相关负责人谈道,“包括民间诗歌、故事等,乐府诗《木兰辞》被别国改编成影视作品获得巨大的商业利润,却无需向中国支付任何费用。这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保护期限的限制下,没有操作的可能性。”

  “或许我们急需做的第一步,就是摸清传统文化的历史沿革、保存现状等情况,为每一项中国传统文化建立‘传承档案’,防止民间文化艺术开发的无序和乱象。”江苏高院知产庭相关负责人表示。

  密织保护网,护航中医药稳步走向世界

  原告唐老一正斋公司的“唐萼楼肖像”是镇江市知名商标。一正斋膏药制作技艺被列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亦被评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被告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适用于筋骨酸痛等病症的“一正痛消”膏药等产品,并注册了“一正”“一正消”“一正春”等商标,其中“一正”商标已被认定为四平市知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唐老一正斋公司认为,一正集团公司、一正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一正”字号,并在其生产的“一正痛消”膏药上使用“一正”二字,与原告知名商品“一正膏”的特有名称及字号“一正”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变更公司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

  “这一案例是201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一、二审法院立足于保护老字号无形资产和推动驰名商标进一步发展,指出必要时可以附加标识加以区别,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晓慧介绍,“我们把这一案例写入论文,在论文中提出,鉴于‘一正痛消’膏药等产品已销售至镇江地区,二审法院特别强调‘一正膏’的区域知名度,其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避免老字号未来可能发生的区域维权困难。”

  随着泰州医药城的发展壮大,涉及药品专利保护等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泰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小莉带领课题组充分调研,完成此次参评论文《论知产保护附带民事诉讼之路》。

  “我们在论文中关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特别举例中药配方,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改良获得专利权后,虽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但因从审查到核准时间较长,因此实际获得保护期限较短。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保护的弊端就显现出来,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尽早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有效避免知识产权单纯刑事救济的低效率。”王小莉说。

  “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很多国家都积极在中药复方中寻找和研制新药,并申请专利保护。由于他们的‘捷足先登’,我国要生产某些中药复方药物,还需要取得国外权利人的授权。利用典籍记载甚至祖传方法研制中药复方药物者,可能无意间就成了专利侵权人。不仅研究心血化为乌有,还可能面临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密织知识产权保护网,推动中医药稳步走向世界,这也是我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和法律人的共同职责!”江苏高院知产庭庭长汤茂仁表示。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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