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经开区法院调解一涉精神病人离婚案

2020-12-21 11:16:52
 

  中国法院网讯(薛刚 魏勇刚)近日,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精神病人离婚案,使各方生活得以妥善安置。

  原告男方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4月登记结婚,婚生女现已结婚成家,婚生子现读初中。因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

  2016年12月,残联向被告发了残疾证,确认被告属于精神残疾二级。因被告患精神病已近20年,双方早已无夫妻感请,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

  办案法官任永波经了解得知,被告在27岁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现就诊于某精神病院,需长期服用药物控制。这几年,被告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由其女儿支付。原告曾于2016年5月、2017年1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均经劝说,撤回了起诉。现原告第三次提起诉讼,坚决要与被告离婚。

  承办法官任永波两次到被告所在精神病院进行调查,后一次还传唤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的成年子女到场。在确认被告精神状态正常,意识清楚,且其监护人在场的前提下,进行了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双方自愿离婚;原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10年之内,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被告下一年度的生活补助款8000元,由女儿代收;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并直接履行抚养义务,行使监护权利,负担儿子的抚养费用;双方的共同财产(农村宅院,北屋五间)一处,原告自愿放弃权利,双方均同意该宅院由子女共同所有;离婚后,双方均同意指定女儿为被告的监护人,女儿亦同意。

  调解结束后,法官半小时之内便制作出调解书,发送到当事人及代理人手中,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明书。

  原告激动地向法官道谢说:“前两次都没离成。我才四十几岁啊,我也想安心找个工作,追求以后的幸福生活。要不是两名法官这么一趟一趟地给我进行调解,我真不知道真么办啊!太感谢你们了!”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已明确了起诉精神病人离婚的具体条件,该条件是: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本案中,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及确定监护人,如何参加庭审、精神病人基本生活权利如何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

  因此,实践中,判决原告与精神病人离婚的难度极大。正因如此,多数法官以劝说原告撤诉结案。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我们必须敢于担当,宁可多做些工作,多跑几趟,也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本案调解结果既保障了原告离婚自由及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也确保了被告基本生存权利,维护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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