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幼儿园门口的孩子不再等待

2020-12-19 10:55: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桂昭珍

  孩子是上天赐给父母最珍贵的礼物。作为一名家事审判法官,我经常看到父母在离婚案件中因子女抚养权争得头破血流。但今年10月,我碰到的一起离婚案件,却是父母离婚后对孩子抚养权不停地“踢皮球”。

  薇薇父母都是再婚,在薇薇1岁多的时候,父母爆发矛盾,母亲赌气回了娘家,父亲对于年幼的女儿束手无策,托付给一对70多岁的夫妻照顾,每月支付照看费2000元。

  今年10月,薇薇妈妈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薇薇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均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为缓和双方矛盾,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一个下午的时间里,我从原、被告立场出发,分析他们各自的难处,提出多种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薇薇爸爸将孩子送至妈妈处抚养,薇薇妈妈支付爸爸委托他人照看孩子的费用12000元,爸爸每月再支付抚养费600元。签订协议的那一刻,薇薇爸爸眼泪直流,对着薇薇妈妈说:“幺儿的记忆中没有妈妈,幼儿园的小朋友都说她是没有妈妈的孩子,她很想有一天你能去接她放学。她很乖、很懂事,你早点把她接回来,我也会经常去看她……”

  庭审结束后,我如释重负。未曾想,第二天一早就接到原告电话:“法官,我回去想了一夜,我真没能力抚养孩子……”

  正在我犹豫着如何给被告做工作时,被告的姐姐打来了电话:“法官,昨晚上我弟哭了很久,他舍不得孩子,我也舍不得,孩子很懂事,我弟没能力抚养,我这个当姐姐的来帮他想办法。”

  我想若按前一天的协议,女方执意不履行抚养义务,那么调解就毫无意义,对孩子更是雪上加霜。上午,原、被告再次来到了法庭,原告坚持不抚养孩子,被告在姐姐的劝导下,稍稍有了抚养孩子的意愿,但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委托他人照看孩子的费用12000元。原告坚决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扬言:“大不了都不要娃儿,把娃儿直接丢到法院……”

  我感觉无奈又痛心,严肃批评了双方:“作为父母,再多的困难和不满,怎么能将自己的亲骨肉弃之不理?如果父母丢弃孩子不管,可能会被依法剥夺监护权,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遗弃罪。”

  在反复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薇薇由被告抚养教育,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当庭向被告支付委托他人照看孩子的费用5000元。

  法庭当庭出具了调解书并送达双方。我告诫双方,离婚后,身为父母都应履行抚养义务,呵护孩子健康成长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职责。

  午后的阳光为冬日增添了丝丝暖意,希望那个在幼儿园门口的孩子不再等待,可以开心快乐地长大。

  (人民法院报记者 刘洋、人民法院报通讯员 张娜 整理)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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