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幼童郎某玩耍时,被旁边屋顶坠落的重物砸伤头部,郎某父母认为该重物系岑某、马某修缮房屋坠落瓦片,遂将岑某、马某诉至法院,主张损害赔偿。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由岑某、马某连带支付郎某各项损失共计7745.1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岑某、马某请人修缮自家瓦房屋顶。当天,郎某在自家院坝旁玩耍,被旁边屋顶坠落的重物砸伤头部。随后,郎某被家人送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皮裂伤,住院5天。2018年11月2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继续进行住院治疗,2018年11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皮裂伤伴感染,顶骨凹陷性骨折,住院14天。岑某、马某于2018年10月28日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预交费用2000元;2018年10月31日预交费用1500元,合计3500元。
郎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事发当日被告岑某、马某正在对其房屋顶的盖瓦进行修缮,郎某自述是被岑某、马某屋顶坠落的瓦片击中受伤,且有证人可以证明。故岑某、马某应当承担郎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的合理损失。
庭审中,被告岑某、马某辩称,出事当天没有维修房屋,没有证据证明郎某是被瓦片或者任何一个物件所伤。被告房屋距离事发地点至少十五六米,郎某院坝的前方和右方也有瓦房,不止被告一家有瓦房,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被被告的瓦片所伤。故不应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本条规定可知,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错时,致害责任成立。本案中,郎某提供了病历和证人证言能证明其受伤系在玩耍时被旁边房顶上坠落的重物所致,郎某申请的证人出庭证明了受伤当天邻居在修缮屋顶,而被告岑某、马某自认自己事发前一天在修缮屋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有其他人在修缮屋顶,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推定郎某系岑某、马某修缮屋顶时被屋顶上的重物不慎坠落导致受伤,无论是否系瓦片坠落均不影响损害事实的成立。二被告系该房屋的使用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错时,致害责任成立,故本案被告符合建筑物致害责任的成立要件,应承担赔偿责任。郎某的监护人明知邻居在修缮屋顶不应让原告在附近玩耍,但其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岑某、马某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
岑某、马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