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敬畏,在“小”案中铸就优秀丨优秀裁判文书炼成记

2020-11-27 16:40: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者按:

        司法的权威来自社会认同,社会认同来自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一份优秀的司法裁判不仅是对法治的最好诠释,也是法官对自己法律生涯的最大褒奖。

        近十年来,上海法院的法官们在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之路上埋头耕耘,一篇篇优秀文书脱颖而出,在全国和市级评选中频频获奖。

        是谁写出了这些优秀文书?他们为什么能获奖?这些获奖者心里最看重的是什么?法官这一职业对他们意味着什么?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究竟是怎样炼成的?

        10月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法院网、天平联合推出“优秀裁判文书炼成记”专栏。现在,就让我们一睹他们的风采吧!

正文:

        是怎样的敬畏感让他眼中的案件没有大小之分?

        又是怎样的使命感让他在每一起案件的裁判中努力实现着公平正义?

        作为“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得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研究室主任助理、调研科科长荣学磊,从司法实践中掌握了在“小”案中铸就优秀的“秘籍”。

(图为荣学磊。拍摄者:施蕾) 

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小”案中铸就优秀

         “真正做到法理事理情理三者统一,哪怕再普通的案件也能成就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

         与引起全民关注的热点案件不同,在中国,大部分法官一生中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普通案件,这些案件争议额不大,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荣学磊认为,再普通的案子也不妨碍法官发挥自己的价值,即使是普通案件,办案的标准也不能降低,甚至有时要有更高的要求。

        “站在老百姓的角度,除非‘走投无路’,谁都不会去法院打官司,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百姓的日常生活、工作就会受到影响,甚至陷入困境。”因为理解老百姓的困难,荣学磊有时甚至会投入更多精力办理普通案件,千方百计在普通案件让老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

        在一起租户与房东的房屋损坏赔偿纠纷中,被告是两名刚毕业来到上海工作的大学生,因使用不慎造成房屋木地板受损,房东向法院起诉索赔3万元。两名大学生认为地板受损面积不大,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为此,房东提出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考虑到鉴定费用昂贵,未同意房东的鉴定申请,酌情确定赔偿1万元,房东不服提起上诉。

        这样一件“小”案子,却令荣学磊印象深刻。

        二审期间,经过询问双方情况及查看受损地板照片,荣学磊发现一审法官的判决没有问题。如果同意进行鉴定,可能实际损失只有1万元,但鉴定费却要3万,这将大大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情况下,即使支持了房东的1万元赔偿,3万元鉴定费基本上也需要她承担,不仅费时又费力,而且双方均得不偿失。但房东却不愿接受这个解释,仍坚持要求鉴定。

        为了平息房东的质疑,荣学磊又实地考察了地板受损情况,并就受损部分鉴定费用和更换费用,查询了市场行情,证明受损部位的更换费用与一审判决的结果相差无几,为此花费3万元的鉴定费,确实会得不偿失。经过沟通,虽然房东并未撤回鉴定申请,但荣学磊也决定不再鉴定。

        撰写裁判文书时,荣学磊特意将一审法院未进行鉴定的理由和二审实地察看的情况,进行了详细叙述,委婉提示了房东打官司要理性而为,不可置气斗气。收到判决后,房东被判决书中记载的事实说服了,特地给荣学磊打来电话,表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这样一份裁判文书,虽然没有太多深奥的法律问题,但却因为客观理性的事实和表达,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难道不是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吗?

        在荣学磊看来,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关键所在就是:必须依靠法律的理性化解当事人的冲动,必须依靠查明的客观事实消除当事人的主观疑虑,必须在义正辞严讲清“法理”的同时,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如此一来,真正做到法理事理情理三者统一,哪怕再普通的案件也能成就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

        听完这起案件后,主持人感慨道,“面对冲动且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法官办案真不容易,还需要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那么在法律释明中,如何保持中立立场的同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图为演播厅现场照片。资料图片)

        荣学磊分享到,释明权的边界可以从法律规范的表述中加以识别,司法解释中明确法官“应当”如何的表述意味着法官有义务主动进行释明。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遇到这类情况法官不仅要释明,而且要主动释明。理论上讲,法官释明权的边界与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特别是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密切相关。法官行使释明权,绝不是从裁判结果上帮助一方当事人,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拥有的诉讼权利都落实到位,促进案件纠纷得到实质性审理和化解。

        为当事人释明法律,努力在每一个普通案件中实现法理事理情理的统一。网友们纷纷留言为法官点赞:“案件不分大小,关键弄清事实,分清是非,还原事实真相。让原被双方心服口服。这就需要法官明察秋毫,公正和公信。让当事人的期待成为事实。法官的责任心如山。”

保持敬畏之心:用汗水和心血办案

        “无论大案小案,优秀的裁判文书不是单纯靠写出来,很大程度上是靠法官对法律职业的敬畏和热爱,用汗水和心血一点一点办出来的。”

        法律乃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法律的精髓和灵魂。在荣学磊看来,刑事案件无小事,它关乎人的自由、生命和尊严;民事案件同样无小事,它关乎百姓吃穿住行用,百姓事无小事。

        刚进法院时,荣学磊在刑事审判庭做书记员,他的师傅是一位资深的刑事法官,办案作风极为严谨,可以称得上是滴水不漏。那时候办理的一起盗窃案让荣学磊终身难忘。

        某个盛夏的晚上,案件被告张三(化名)从被害人王五(化名)公司的保险柜中窃取了大量现金,然后用一个小型拉杆箱拉着这些现金,消失在了夜色里。王五公司报案,保险柜中失窃现金260余万元,而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仅承认盗窃现金180余万元,由于事发地没有监控,只能从电梯监控录像中看到张三拉了某牌子的拉杆箱,盗窃金额究竟有多少一时难以认定。

        师傅带着荣学磊实地查看,询问王五,提审被告人张三,想尽各种调查取证的方法,均难以确定盗窃数额。一天,师傅满头大汗地拖着一个类似的拉杆箱来到了办公室,并且吩咐荣学磊模拟一下,可否将260万元装到拉杆箱里。经过一番仔细测量,荣学磊计算出拉杆箱的最大容积和260万元货币捆扎后的体积,他愕然发现,就算把拉杆箱撑破,也只能装下180多万元现金。他们再次核对电梯监控,仍未发现张三身上有携带大额现金的迹象,可见盗窃金额应以180万余元为宜。

        这起案件让荣学磊至今仍记忆犹新,作为一名刑法学硕士,求学期间老师就教导他,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一定要“不枉不纵”,即使是犯罪之人,也不能轻罪重罚,罚不当罪。这起盗窃案件,让他看到刑事法官是如何穷尽所有来实现“不枉不纵”的。而在后来多年的办案实践中,荣学磊也愈发感到,“无论大案小案,优秀的裁判文书不是单纯靠写出来,很大程度上是靠法官对法律职业的敬畏和热爱,用汗水和心血一点一点办出来的。”

        法官办案的用心良苦让场外收听直播的华东政法大学2019级学生张昊天钦佩不已,但作为刑法法律硕士,他深知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材料少则几十页,多则几百页,尤其涉及共同犯罪或数罪问题时,上千页都有可能。他不禁向荣学磊请教:“如何能够准确快速地从卷宗中筛选有用信息、构建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呢?”

        像当年师傅教导自己一样,荣学磊毫无保留地向张昊天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一方面,可以参考检方起诉书的案件框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重点和针对性地阅卷;另一方面,要发挥专业机构特别是鉴定机构的作用,在遇到相应专业问题时应慎重听取他们的意见。”

价值引领: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一份优秀的民事判决书,不仅是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书,也必然是对民法基本原则运用、阐释非常到位、准确的判决书。”

        法律的规定往往难以穷尽社会生活的全部细节,况且社会生活在不断变化之中,法律只有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然而法官却不能拒绝裁判,万一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该怎么办?荣学磊说,自己会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来处理。

        他获得“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件由一起普通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引发,物流公司将科技公司的电子元器件从上海运至深圳,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可以办理运输保险,否则货物损失时,按照每公斤不超过20元的价值进行赔偿。最终合同签订时,科技公司未办理运输保险。谁料,运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评估受损货物的价值高达140多万。科技公司向物流公司提出侵权索赔,主张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140多万进行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请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140余万元。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限额即每公斤20元价格进行赔偿,总计约为10万元。

        这起货物运输合同案件虽不起眼,但却涉及到法律界争论多年未有定论的问题。那就是责任竞合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该规定仅仅明确了当事人一方有权择其一主张权利,但并未明确一方选择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以及另一方抗辩权是否也必须择一主张。

        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常见做法,也就是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原告的选择权,原告选择侵权赔偿的,就仅审理侵权法律关系,不审理被告提出违约法律关系。但在荣学磊看来,被告提出的上诉理由,也具有事理上说服力,并且在法理上也能找到一定依据。为此他向合议庭提出了不同于习惯做法的另外一种思路,即应当审理物流公司提出的抗辩事由。然而,这一思路在专业法官会议中却引起了争议,有法官认为常见做法针对性强,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案件容易处理,况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审理被告提出的合同法律关系

        对此,荣学磊从法理和事理两个角度,详细阐述了为什么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后,被告提出合同抗辩的,也应一并审理。长途货运风险因素多,一旦运输货物价值昂贵,一票货物的损失就可能让一家小型物流公司破产。正是考虑到巨大的经营风险,物流公司才在运输合同中专门约定了风险分担的方法,一是货主投保或保价,二是事先约定赔偿标准。本案中,被告物流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风险,并通过合同由科技公司去选择风险分担的方法,而科技公司也已选择了按照货物重量来计算赔偿数额。如果仅保护科技公司的选择权,只审理侵权法律关系,就会导致物流公司依据合同享有的抗辩权落空,双方合同关系形同虚设,也会导致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合同法制度,合理防范、化解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合同条款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承诺”,如果发生纠纷后,只允许原告自由选择赔偿方式,不允许被告充分抗辩,甚至将合同中的承诺置之不理,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最终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审理物流公司提出的合同抗辩,并认定抗辩理由成立,最终改判物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上限赔偿科技公司约10万元。裁判过程中,当合议庭决定审理物流公司提出的运输合同赔偿条款时,科技公司表示如果法院根据运输合同来判决赔偿数额,他们将申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荣学磊表示,愿意接受上级法院的检验。

        裁判文书中,荣学磊详述了自己的裁判思路:“本院认为,在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对于同一损害,当事人双方既存在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的,不能完全割裂两者的联系,既要保护一方在请求权上的选择权,也要保护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选择侵权赔偿,并基于该选择排除对方基于生效合同享有的抗辩权,则不仅会导致双方合同关系形同虚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导致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合同制度合理防范、处理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因此,无论一方以何种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合同明确约定的事项,均不能排除对方依据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二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申诉,事实上接受了改判结果。这起颇有争议的案件,后来还荣获2018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并在2019年被刊登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

        办理的案件成为精品案例、典型案例,让荣学磊体会到了法官的成就感和价值。如今在上海二中院研究室工作,荣学磊同样为自己参与筛选、推荐的案例被上海高院评为精品案例、典型案例,甚至登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感到自豪。他坚信,法院的调研工作来自于办案,同样服务于办案。他所负责的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就是从各个业务庭一线法官所办的案件中,发掘有普遍法律适用参考价值,或能够规范、引领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通过在上海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平台发布,从而扩大、提升法官及其所办案件的社会价值,更好地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经过几代人二中人的共同努力,建院20多年来,上海二中院累计有4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有57件案例被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这在全国法院中处于领先位置,案例工作也成为了上海二中院公正为民司法的一张亮丽名片。

        在荣学磊心中,对于法官而言,最重要的,是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和对专业精神的执着。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一个人选择法官职业,就意味着选择将公平正义作为毕生追求。

        不约而同,@东风25695的网友留言道:“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真正得于彰显,这也是法官追求的目标。”而网友@111666听完荣学磊的分享后,则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充满了信心:“老百姓敬畏法律,法官敬畏人民权利。大家都有一颗敬畏的心,法治中国一定能建成!”

 

 
责任编辑:王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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