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好医务公开与保护患者隐私的平衡木
2020-12-03 08:34: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朝军
 

  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应该及时补上患者隐私权益保障这一课,从贯彻落实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医疗服务进行全面自查审视和整改。

  身体不适到医院就医,检查项目做完后,在医院大屏幕上就能看到自己的检查结果是否已出来,这本是一件便民好事,但却在无形中泄露了患者的隐私。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民张女士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区就医时发现,她的检查项目被医院直接“公示”在了电子屏幕上,同时屏幕上还显示了其他患者的检查项目,甚至包括HIV抗原抗体复合检测等较为隐私的检查内容。张女士因此质疑,医院的做法不妥。

  在不少采用电子化就医流程的医疗机构,如张女士所言的情形屡见不鲜。按照电子化就医流程,参加体检检查诊疗项目对象在候诊时,电子屏幕上会一次性显示数名就诊对象的名字、信息及排号轮候情况,同时检查结果出来后,医院也会在公示屏上公示检验检查诊疗结果出具情况,就诊对象可以凭借就诊卡、检查单条形码等在自助打印机上自行打印检查结果。从表面上看,此举属于信息公开及时的便民之举,也是压缩中间服务环节、提升医疗服务效能的重要手段。但关键是,这样的公示基本上是毫无遮掩地把患者的姓名、就诊号码、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等进行公示,已经超出了信息公开的范畴,“公示”其实变成了一种彻头彻尾的患者信息“示众”,这对于患者隐私权益而言,是一种典型的侵犯和伤害。

  一方面,患者的就诊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除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是出于医疗服务而掌握之外,其他任何人不经允许不得查看和了解。但医院的就诊信息公开患者姓名等信息翔实,即便有些出于保护隐私采取了隐匿名字中间字等方式,但对于名字是两个字的对象却还是一览无余。同时,对于就诊患者的检查项目等而言,更是一种典型的个人隐私,特别是敏感病种和检查检验项目,是不允许擅自外泄的,但在医院的就诊检查信息公开面前,包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肝功、心血管生化、HIV抗原抗体复合检测、梅毒抗体等检验内容都一览无余,这显然是严重违法违规的隐私信息擅自外泄行为,这对患者个人的隐私权益而言,不啻是一种公然侵犯和伤害。

  事实上,对于患者就诊信息隐私安全保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因而,患者的就诊检查检验治疗信息隐私安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依法予以保护,保护隐私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无旁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任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不得为了所谓的电子化就诊流程便捷、提升服务效能等而随意公开患者任何就诊检验和治疗信息,否则便会侵权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果得不偿失。

  因此,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应该及时补上患者隐私权益保障这一课,从贯彻落实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医疗服务进行全面自查审视和整改。对于采取电子化诊疗流程的医院,也应该及时为患者隐私信息织密保护网,除了出于患者了解就诊流程进度而公布简单的个人信息如经过模糊处理的姓名信息、诊疗候诊号码信息等之外,其他信息应一律依法“雪藏”,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应该及时对各种自助打印设施进行技术维护,提升信息技术保密登记,严防出现泄密事件等。有关医疗机构还应该结合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患者信息隐私权益安全保障责任机制,对信息管理、使用、存档、借阅等实行严格的保密责任机制,对管理不善导致患者信息泄露或者被应用等泄密行为,要依法追究监管责任,确保为患者就诊信息隐私安全织密篱笆,不出现任何因信息泄露而导致的患者就诊权益隐私被侵犯现象和行为。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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