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事后冷静标准” 为正当防卫松绑
2020-12-02 11:34:19 |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针对强奸行为实施的特殊防卫案件入选,对涉强奸犯罪中的正当防卫标准作出了重要厘清。

  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案情。2018年9月23日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某某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对峙近两小时后导致对方死亡。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后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方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周某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其不起诉。

  从案件经过看,在对周某某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当初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从周某某先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准逮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看,有关部门并未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考虑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被侵害者反击造成了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自身却“毫发无损”,这种防卫后果的不对称性,的确容易让职能部门陷入认知困惑。这也是很多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以防卫过当定案、导致本应“无罪”的当事人被判“轻罪”的重要原因。此外,双方对峙长达两个小时,中间还有“商量”细节,也容易让人怀疑,当事人的防卫反击过程具有“非连续性”,不法侵害出现连续性中断,应被归入“防卫过当”之列。

  对于这些争议,最高检给出的指导意见可谓一针见血:“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作为旁观者,时过境迁之后,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司法工作者,我们在事后都很难体会到强奸案件发生时,当事人惊恐而紧张的应激状态,在激烈的反抗过程中,任何防卫人在本能上,都会采取一切“够得着”的反击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害人超脱理性,审慎把握反击的强度和手段,显然太过苛刻,也不切实际。对于良善公民来说,如果法律总是在正当防卫问题上适用这种“事后冷静标准”,防卫人难免“动辄得咎”,导致其反击不法侵害的手脚受到捆绑。

  近年来,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上,有关部门的总体态度十分清晰,那就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我们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此前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能得出排除“事后冷静标准”的答案。根据该意见,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有关部门不应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尤其是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说到底,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刑法精神的延伸和拓展。对此,司法工作者还应实事求是、设身处地为防卫人着想,最大限度支持公民自卫权,从而有效规制违法犯罪,避免对犯罪者姑息纵容。为了践行相关法治原则,检察院和法院在判断正当防卫连续性时,也有必要向防卫者倾斜,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继而认定正当防卫。

  强奸犯罪是极其恶劣的犯罪,检方在这起涉强奸案件中决定不起诉,秉持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排除“事后冷静标准”,将公民自卫反击从“认定难”的困境中拉了回来。跳出个案来看,最高检将这起案件列为正面典型,也表明了司法机关“力挺”自卫权的态度和决心,有利于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营造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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