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诉前鉴定“三步分诊法”助力繁简分流
2020-11-18 14:58: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俐
 

  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创新推进诉前鉴定机制,以诉前分诊、立案分诊、诉中分诊的“三步分诊法”疏通从诉前鉴定到诉外化解纠纷、繁简案件甄别、诉中审理提速的程序脉络,在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方面成效显著。2017年至2020年9月,该院共受理诉前鉴定案件471件,占移送鉴定总数的23.7%;2020年至今已受理131件,占比37.4%。

  诉前分诊:为非诉解纷引流

  “这把扇子是从上海某著名文化公司买来的,在业内绝对权威,不可能是假货!”陈某是苏州一家成扇店店主,2020年8月,她向孙某出售来楚生花卉成扇一把,承诺此扇为真迹,孙某收货后支付陈某货款58000元。然后,当孙某将该扇送书画界专业人士鉴定却发现并非真迹,遂立即向陈某提出退货退款要求,但被陈某以成扇绝对为真迹为由拒绝,孙某故将陈某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

  吴中法院将该案分流至诉前调解,并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在鉴定报告出具前,鉴定机构给出该扇为真的倾向意见,调解员也及时将此结果告知孙某。经协调,孙某表示接受鉴定结果,并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孙某返还陈某该成扇,陈某返还孙某38000元。案件调解完毕后,法院即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明确经过诉前鉴定程序的调解协议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强制力和执行力,双方最终如期履行了返还义务。

  “为了将这类案情简单、通过专业鉴定就能明确争点的纠纷顺利引入非诉化解渠道,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诉前鉴定窗口,通过专人完成征求当事人意见、启动鉴定程序、移送鉴定材料、委托鉴定等工作,在送达鉴定意见书的同时委托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顺畅从诉前鉴定到诉前调解的程序流转。”吴中法院立案庭谢心阳庭长介绍,诉前鉴定机制一方面让当事人知悉案件事实,缓和对抗情绪,另一方面为调解提供科学依据,提高调解成功率。2019年,吴中法院诉前调解成功率38.89%,居全市法院第二。

  除此之外,对于涉及医学、建筑等专业领域的案件,吴中法院创新建立“双委托”机制,即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的同时委托鉴定人协助调解。鉴定人就当事人疑虑事项进行释明并出具专业意见书,进一步增强可信度,为诉前调解奠定基础。在一起医患争议较大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启动该机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组成员在阅卷、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等程序后,基于本案医疗事实,向双方提出专家建议及调解方案,及时缓和了对立情绪并调解成功。

  立案分诊:为繁简案件导流

  吴中法院充分发挥诉前鉴定程序“准实质审查”功能,即时导出不适合非诉化解的案件立案审理,促使案件诉讼程序在审前精确定位、一步到位。

  需司法鉴定的案件通常适用普通程序,且自行鉴定的意见采信与否、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往往是双方当事人的重大争点。吴中法院将产品质量、医疗损害、人身损害、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文书真伪、建设工程等八类鉴定事项纳入诉前鉴定适用范围,案件涉及以上事项的,由立案窗口释明并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法院主导下的诉前鉴定可信度高,增加了适用小额诉讼或简易程序案件的数量,节约了重新鉴定的时间和诉讼成本。诉前鉴定在双方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的阶段,有利于明确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时确定是否需追加当事人,避免了在诉讼中变更诉请、追加当事人或重新鉴定而造成的“小转简”“简转普”等程序变动,节省诉讼资源。2020年1至9月,吴中法院进入诉讼的诉前鉴定案件84.91%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较全院民事案件小额或简易程序适用率高9.5个百分点;小额诉讼程序转换率13.15%,简易程序转换率为21.81%。

  为了确保在登记立案当日就能完成案件分流,吴中法院还在立案庭及各人民法庭设置程序分流员,负责确定案件应适用程序和分案工作。诉前鉴定指导法官在审查鉴定事项、组织当事人听证、审核检材真实性等工作中,完成初步的“准实质审查”,并出具分流意见移交程序分流员,使案件与其适合的处理方式一步对应。

  诉中分诊:为案件审判泄流

  对于诉前鉴定意见出具后无法调解的纠纷,吴中法院即对其立案审理,明确立案后诉前鉴定指导法官为承办人,倒逼其在诉前鉴定期间充分做好审前准备,并完成鉴定审查前置、证据交换前置、追加当事人前置三项前置工作,同时做到规范释明程序、规范质证程序、规范委托程序三项规范化措施,帮助当事人明确诉前鉴定制度的操作事项、鉴定目的,确保鉴定材料真实有效,这样可以使诉讼程序更加紧凑集中,节约诉讼时间、提高审判效率。2017年以来,无一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提出异议;经诉前鉴定立案的案件均一庭结案,无一要求法院调查证据或追加当事人;2020年1至9月,诉前鉴定结案102件,平均节约审理时间58.82天。

  另外,为了压降长期未结案件数,吴中法院还探索建立各环节限时办理机制,明确材料审查合格后需当日完成鉴定机构确定工作,并限定不同送达方式案件的委托时限;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效率评估机制,在司法鉴定委托函上载明出具鉴定意见的时限为60日,督促鉴定机构在最短时间内鉴定完毕,将拖延鉴定、超时鉴定的机构列入减少委托名单,督促其按时完成鉴定任务。通过对诉前鉴定时间和环节的有效管控,吴中法院18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数量始终为0,12个月长期未结案数量始终保持个位数,有效避免审限非正常延长。

 
责任编辑:于子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