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食品中添加党参为由诉请十倍赔偿被驳回
2020-11-10 14:44:12
 

  中国法院网讯(胡彩凤)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上诉人赵某以食品中添加党参为由向法院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未获支持。

  2018年,赵某在某食品公司淘宝店铺购买添加党参的甲鱼汤罐头70罐。赵某发现食用该甲鱼汤会引起严重口干舌燥、起疹子的现象,停止食用情况则出现好转。赵某便以商家使用仅能用于保健食品“党参”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为由,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食品公司退还其购物款47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某食品公司则辩称:我国多地有将党参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历史,且国家卫建委已将党参作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试点名单内,公司在合理剂量及使用方法内使用党参,按照常理不会有不良反应;该公司已将赵某购买的商品价款4760元予以退还,赵某却未将涉案罐头退还给某食品公司。赵某再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赵某是以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而购买案涉商品,并非法律保护的消费者,且赵某已有多次以相似事由诉讼的经历,赵某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赵某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明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我国具有药食同源的饮食传统,中药材“党参”在民间作为食品原料常有煲汤、泡酒等食用习惯。党参目前虽未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名单内,但案涉商品交易发生时,党参已被国家卫建委作为拟按照食药物质管理的9种中药材之一向有关单位征集意见,2020年1月又被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为9种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中药材之一。且案涉商品外包装配料栏载明含有党参,经第三方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赵某称食用案涉商品后出现了“口干舌燥、起疹子”等不适症状,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身体受到损害。且赵某在明知案涉商品说明上注明成分含有党参,仍一次性购买案涉商品70罐,即使食用后出现其所称不适症状,获得退款后其并未退货还将剩余商品继续食用,其行为并非为净化市场,而是利用十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因此,对赵某要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十倍购物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