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两级法院:繁简分流改革取得良好成效
2020-11-02 10:32: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旻 居丹丹 裴国强
 

  2020年8月3日,苏州中院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举行全面加强电子诉讼合作签约仪式。史玮 摄

  2020年2月26日,苏州中院法官在线审理首例二审独任制案件。 史玮 摄

  2020年6月2日,苏州中院召开特邀调解聘任仪式暨特邀调解座谈会。蒋昕 摄

  2020年6月中旬,苏州中院领导分别带队赴基层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巡查。艾家静 摄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积极发挥首创精神,探索新的苏州审判模式,提升审判质效,涌现一批新的经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让群众感受到了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贡献了“苏州智慧”。

  完善特邀调解机制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非常感谢法院给我们提供这样的调解方式,案子不仅得到了妥善解决,我们还省了一笔数目不小的诉讼费用,这样的特邀调解真的非常方便。”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开心地说。

  这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线上调解工作室特邀调解员凌冻调解的一起案件。18万余元被拖欠的工程款经过调解得到顺利解决,为原告省下了3400元的诉讼费。原告代理律师感慨道:“本来还想这个建设工程案子可能要打上半年,甚至更久,没想到10天就了结了。”

  像凌冻这样的调解员在苏州两级法院名册上共有463位。社区干部、网格员、退休法官、行业专家、公益律师等……他们身份各异,但各有所长,沟通能力强、业务水平高、法律功底深,更重要的是热爱调解工作。

  除了特邀调解员,名册里还有109个特邀调解组织,他们以各个领域的专业能力为特邀调解工作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也推动了苏州法院繁简分流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我们的特邀调解工作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燕仓在特邀调解聘任仪式暨调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苏州法院在开展特邀调解工作时始终贯彻着这两条原则。自愿原则要求所有调解工作都需要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展开。为了方便当事人按照个人意愿选择,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会进行公示。合法原则需要法院加强特邀调解的对接管理、培训和考核监督工作。苏州法院目前已出台《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奖励办法》《特邀调解员工作流程》等配套制度。

  为了帮助特邀调解制度发挥效力,苏州法院还积极优化司法确认机制,打通司法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苏州中院制定《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办法》,从司法确认申请的提出、立案受理、审查确认、执行到申请撤销等全流程进行全面规范,对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虚假诉讼防范、特邀调解名册等重要问题予以细化阐明。各基层法院则结合自身的特点,形成了形式多样的司法确认衔接模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积极和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办事处对接,构建村官、调解员、法官“1+1+1”的诉前调解体系,建立村官排摸梳理纠纷、人民调解员及时调解、法官依法进行司法确认的协同配合流程。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市医调委和劳调委分别设立“在线司法确认示范点”,当事人在调委会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调解平台提出远程司法确认申请,法官即可在线审查调解协议。姑苏区人民法院启用“道交网上一体化平台+司法确认”功能,拓宽道交一体化平台及微信小程序的功能运用,由对接法官通过平台进行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裁定书。

  据统计,今年以来,苏州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2772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2696件。

  推进诉讼程序改革

  简案审理提档加速

  苏州中院采用双轨制推进二审独任制改革,从选人和把关两个方面防控二审独任制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苏州中院在全院民商事审判部门首批遴选25名政治素养高、司法能力强、作风过硬的法官负责审理定案并签发结案裁判文书;其余法官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则须经庭长指定的员额法官审核,以此确保审判质量。今年以来,苏州中院共适用独任制办理民事二审案件1942件,办结1139件。独任制二审案件提起再审率、二审案件再审改发数均为零,双轨制初见成效。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简单民商案件采取的分离式裁判,案件可以做到当庭裁判、当庭送达,平均庭审时间缩短20%至30%,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缩短50%。”苏州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陈亚玲介绍。

  2019年3月以来,工业园区法院在苏州中院的指导下开展“民商案件分离式裁判”改革试点,即在小额诉讼程序及当事人均到庭的部分简易程序案件中,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阐明裁判理由并宣判,裁判文书只载明裁判主文,不记载事实理由。

  分离式裁判的效果显而易见,但是苏州法院的探索从未终止。苏州中院又推出了新的审判模式——要素式审判,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对固定案情的基本要素事实进行提炼,对有争议的要素事实进行归纳,围绕争议要素事实分配举证责任,从而简化审判流程和裁判文书。

  今年8月,苏州中院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广要素式审判,制定下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基层法院推行“要素式审判”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要素式审判的适用范围、文书格式要求、庭审要求以及分离式裁判工作机制的衔接等内容,切实减轻法官负担。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重要内容,苏州法院将简案快审做成了一篇大文章。除了独任制审理改革、分离式裁判以及要素式审判,基层法院还探索出一些优秀的经验做法。张家港法院凤凰法庭实施办案流程“四一三化”改革,即诉讼权利一次告知、本地应诉一律直接送达、调解庭审一次结案、判决一律当庭宣判送达当日报结,以及案件审理类型化、难易庭审样板化、简式文书模板化,打造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新范式,平均审理天数由改革前的38.65天缩短至17.4天。常熟市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发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建议书,进一步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和司法资源利用率。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法院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作为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要求的创新之举,将确实有司法鉴定必要的案件开展诉前鉴定,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轻诉累大有裨益。

  以信息化建设成果

  挖掘电子诉讼潜力

  今年初的疫情给城市按下了暂停键,但相城区法院的线上开庭数一度在全国3100多家基层法院中占比达2.5%。据统计,自春节假期后复工第一天起,相城区法院互联网庭审的平均用时为43分钟,90%的庭审不需要再次开庭即可结案。

  电子诉讼是苏州法院一直在探索的课题,有前期充足的准备工作,在面临突如其来的疫情时,苏州法院才能迅速作出反应。在线庭审在防控疫情的同时,也满足了群众诉求,为群众在线高效化解纠纷。

  在线庭审只是电子诉讼中的一个环节,苏州法院在电子诉讼领域深耕细作,让当事人在每个案件每个环节都能真切地感受到科技带来的便利。

  苏州中院制定《苏州智慧法院电子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网上立案、诉前调解、网上庭审、上诉、执行、归档等全流程线上诉讼活动的开展方式、规范和效力。同时,苏州中院加强沟通协作,扩展电子诉讼外延。今年5月,苏州中院与邮政集团苏州分公司签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合作框架备忘录,在做好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基础上,“打包”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送达模式,推进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发挥邮政资源协助提高送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今年8月,苏州中院又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举行全面加强电子诉讼合作签约仪式。

  如今,当事人在苏州的任一区县、任一法院、任一人民法庭的特定窗口都可以实现全域立案,还可以选择足不出户的在线立案,或是选择邮寄材料立案。吴江区人民法院研发了智能语音外呼系统“苏小e”,可替代法官自动拨打、接听诉讼参与人的电话,还可以进行诉前调解意向调查、执行情况告知、语音外呼送达等。虎丘区人民法院全面推行在线异步质证机制,当事人需要在庭前提交材料进行质证的,可直接在线提交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既方便当事人灵活利用空余时间完成庭前证据交互,又减轻法官负担,提高在线开庭效率,平均缩短审限近三分之一。遇到因条件限制不方便现场开庭的,相城区法院的智慧庭审“飓风”方案就派上了用场,通过线上线下相互融合、内网外网实时交互,实现了在线庭审全场景、全覆盖、全互联。为提高案件材料送达效率,昆山、常熟、太仓市人民法院均成立了集约送达中心;常熟法院还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明确送达操作规范、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并与辖区15家金融机构签订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合作备忘录,以电子送达方式向辖区金融机构送达法院审理的全部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进一步提高金融纠纷送达效率。

  作为苏州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体验者和受益者之一,苏州某律师事务所牟律师感慨道:“在苏州法院,除了诉讼,化解纠纷还有很多方法,而且是免费的。即便诉讼,也是简案跑得快、繁案办得稳,超级方便。”

  在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以来,苏州市两级法院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实现了良性互动。各基层法院总结工作困难、经验,苏州中院汇总后定期下发《关于全市法院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和两个“一站式”建设工作情况的通报》《苏州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月报》,编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苏州法院信息专刊》等,分享交流经验和工作动态,供全市法院学习参考。今年6月中旬,苏州中院领导分别带队对全市基层法院开展巡回检查,帮助基层找准薄弱环节,盯准重点指标,指导基层法院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尽快补齐短板,并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到优秀试点法院学习经验。其中,工业园区法院分离式裁判改革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专项课题、相城区法院案例《打造电子诉讼全新方案,促进繁简分离提质增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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