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岳海陆利用负责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职务之便,在项目管理、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2万元……”今年6月10日,四川省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城投公司)原副总经理岳海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2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进入江阳城投公司这家国企之前,岳海陆曾在当地一家民营企业摸爬滚打20多年,算是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因而成为江阳城投公司的重点考察对象。然而,由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转变为国企管理人员后,岳海陆的思想没有跟着专业本领进步,反而将民企工作时形成的错误惯性思维带到了国企。特别是走上领导岗位后,他的内心过度膨胀,思想毫不设防,行动屡屡跨界,最终掉进了贪腐的深渊……
生于1974年的岳海陆是重庆垫江人。大专毕业后,未及弱冠的他应聘到泸州市一家建筑类民营企业,做了20多年的建筑工程,逐渐成长为当地这一领域的青年专家。
年岁渐长,岳海陆发觉在民营企业“难以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2014年,不惑之年的他成功应聘到江阳区公共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现场管理员。
从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变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起初几年,岳海陆发挥自己的经验和特长,工作成绩很显著,领导同事都对他加以肯定,他很快进入公司的重点培养对象行列。4年时间里,岳海陆就从一名现场管理员迅速成长为江阳城投公司的副总经理。
“岳海陆在建筑专业方面确实比较有能力。就工程项目而言,不管是在细节上的管理,还是宏观上的把控,都比较到位。”江阳城投公司主要负责人说,如果岳海陆对思想的把关能像在专业上一样严格的话,他也许就不会走入歧途。
事实上,从进入国企那一天起,岳海陆就没有做到“心中有数”。他将国企作为发挥聪明才智平台的同时,也将其视为个人敛财的抓手。
“一听说我要到国企工作,原来的一些合作伙伴就殷勤地找我勾兑关系。”岳海陆在民营建筑行业工作了20多年,当地不少包工头与他相熟。走上新岗位的岳海陆发现,“往日合作起来都很抠门儿”的包工头竟一个赛一个地大方起来,约他聚餐、娱乐的人络绎不绝。
岳海陆心里很清楚,那些包工头看重的并不是他这个人,而是他到了国企后的平台和资源。但架不住“这种被人环绕、被人捧的心里快感”,他常常与那些包工头厮混在一起。
搭好桥梁、密切联系半年之后,包工头们的时机来了。2015年初,江阳城投公司建设当地某安置房项目,公司安排岳海陆作为项目业主方负责人。岳海陆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建方副经理打招呼,推荐劳务工头、“自己的朋友”黄某某在该项目中承揽水电安装劳务工程。项目结束后,为感谢岳海陆的关照,黄某某直接送给他现金5万元。
留置期间的岳海陆曾自我反思:面对如此轻易获取的钱财和红利,自己心理防线早已不知不觉松懈下来,认为帮朋友打点“招呼”、做点“推荐”无伤大雅,“工程项目反正都要找人干,哪个干都一样”。
黄某某的“成功经验”很快在同行中传开,当地包工头们纷纷找上岳海陆,提出要“与岳总合作”。明知道包工头们在给自己“下套儿”,但金钱欲望强烈的岳海陆几乎想都没想,就纷纷答应了所谓的合作请求。
事实上,岳海陆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但他错误地认为“我没有让国有资产流失,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更没为中标的直接管理对象增加经济负担”,“以后就算被拎出来,也有借口为自己开脱”。
在这一心理驱使下,2016年,岳海陆以同样的方式推荐赵某承揽了该安置房项目的楼栋内墙涂料工程。赵某承揽到工程后,邀请岳海陆“以干股形式合作”,岳海陆答应了,并欣然接受了赵某送出的“获利分红”5万元。
2018年,岳海陆故技重施,通过他的暗箱操作,泸州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顺利承揽了江阳区某国有投资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工程完工后,岳海陆收受了该公司生产部经理王某10万元现金。在该项目中,岳海陆还为劳务班头万某、家具公司周某提供帮助,分别收受两人各1万元的感谢费。
金钱纷至沓来,但岳海陆的内心并不安稳。特别是监察法明确将非党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后,他更加心神不宁。2019年10月,江阳区纪委监委向岳海陆了解该区标准化厂房项目相关情况时,惶惶不可终日的岳海陆再也熬不住了,主动向工作人员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贿的违法犯罪问题。
“年近半百,好不容易奋斗到国有企业管理岗位,怎么就自甘堕落,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反面典型?”接受监察调查期间,岳海陆如梦方醒,自己之所以有恃无恐、肆无忌惮,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认为“自己不是中共党员,党规党纪管不着自己”“根子上,还是源于对国家法律的无知和藐视”。
“长期在私企里面干,法律意识很淡薄、很缺乏……现在才感到自由的可贵,如果失去了自由,什么东西都没有了。”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岳海陆深深懊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几年贪腐路,岳海陆最终什么也没得到,反而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难以言说的无尽伤痛。
量纪量法分析
岳海陆因涉嫌受贿罪接受监察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2019年12月,岳海陆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
(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
(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