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公章系伪造,在无其他能够证明存在担保意思前提下,担保合同不成立

2020-10-23 15:32: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担保合同公章系伪造,在无其他能够证明存在担保意思前提下,担保合同不成立

  基本案情:2017年9月,某公司的两名业务员带着“公章”前往85岁的陈某家中,代表某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向陈某借款10万元进行不良资产包收购业务,收益及分红: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即2000元,每月10日支付借款分红4%即4000元。某公司应在2018年2月10日,将全部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向陈某清偿完毕。某公司若延迟支付利息及分红,每延迟一日,应当以所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及收益清偿完毕为止。同时,业务员陈述,某公司目前正与某汽车厂家进行战略合作,所以该汽车厂家将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向陈某出具《担保函》,载明:本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与北斗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及分红。本担保人以名下所有资产为被担保人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随后,业务员拿出了该汽车公司的公章,在担保人落款处进行盖章确认。陈某向某公司转款后,某公司向陈某出具了相应收据,其上加盖有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当月,陈某以相同方式,“投资”某公司5万元。某公司业务员亦向陈某出具了某汽车公司的《担保函》。

  后某公司在给付2个月的利息及分红后,未能继续按期给付后续款项,某汽车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依约承担还款责任及某汽车公司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息为2%,分红为4%,共计6%,已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故超过部分无效。因某汽车公司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偿还利息,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公司进行追偿。二审中,某汽车公司到庭应诉,称从未与某公司有过经济往来,未向陈某出具过《担保函》。经二中院组织陈某对某汽车公司出示的公章、营业执照原件比对,仅凭肉眼即能看出有明显不同,陈某遂提出撤回要求某汽车公司承担涉案债务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基于二审中出现该新情况,二中院对一审判决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处理结果予以相应撤销。

  典型意义:本案是老年人“投资理财”被诈骗钱财的典型案例。为保险起见,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时通常会要求借款方提供所谓的保证担保。此时,出借方必须认真审核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尤其是要核实保证人的盖章或签名是否真实。

 

 

 
责任编辑:史梓敬
网友评论:
0条评论